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行[2007]285号)文件规定,从2007年10月1日起,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差和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出差住宿定点管理事项 1、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登记时出具工作证和身份证,按级别入住相应类型房间,并按协议价格如实交纳住宿费,不得向下级单位转嫁费用负担。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饭店住宿,但提倡在内部招待所、宾馆及定点饭店住宿。 3、原规定的“副部级人员600元/人天、司局级人员300元/人天、处级及以下人员150元/人天”的出差住宿费报销标准作废。从2007年10月1日起,出差住宿费报销标准如下: (1)机关工作人员住宿费按入住的定点饭店相应类型房间的协议价格凭据报销。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定点饭店住宿的,住宿费按定点饭店相应类型房间的协议价格凭据报销;未在定点饭店住宿的,住宿费在出差地所在城市定点饭店相应类型房间的最高协议价格内凭据实报实销。 (3)出差地为县级或以下城市且没有定点饭店的,住宿费在出差地所属地市级城市相应类型房间的最高协议价格内凭据实报实销。 二、会议定点管理事项 1、机关和事业单位召开会议应尽量在内部招待所、宾馆办会,内部招待所、宾馆不具备接待或办会条件的,必须在定点饭店办会。 2、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内部招待所、宾馆办会的,会议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内凭据实报实销。 3、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定点饭店办会的,应主动交纳会议费。 三、其他事项 1、出差、办会不得向定点饭店提出超过协议规定服务范围的要求。 2、财务部门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差旅费、会议费不得报销。 3、如定点饭店协议价格发生变化,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以下简称查询网)公布的信息为准,网址为“www.hotel.gov.cn”。如对定点饭店协议价格产生疑义,可以要求饭店出示《协议书》。如定点饭店无故未按照协议履行服务义务的,可通过查询网投诉,也可向当地定点饭店管理员投诉(定点饭店管理员信息在查询网上公布)。 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目录》将陆续下发各单位,也可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查询定点饭店信息。 中国气象局计财司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