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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起重机械设备安全隐患排查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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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水利部  
【发文字号】 办建管〔2007〕224号
【发布日期】 2007-09-29
【实施日期】 2007-09-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开展起重机械设备安全隐患排查的紧急通知
办建管〔2007〕224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2007年9月18日,黄河龙口水利枢纽工程施工单位在工程现场安装塔吊(C7050型,自升式)时,塔吊内塔整体下滑,塔吊发生弯曲,大臂及驾驶室坠地,使得塔吊上的10名安装人员和1名塔吊司机随同塔吊倒塌一起坠地,造成4人死亡,4人受伤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塔吊在顶升过程中因顶升梁耳板断裂,导致塔吊顶起部分失去支撑后下滑,造成塔吊失衡而垮塌。此次事故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教训深刻,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工作,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各有关单位要立即对在建的水利工程工地上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一次全面隐患排查,尤其是对耳板等主要受力部位制定检测计划,进行严格检测,消除安全隐患。为了做好排查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监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和我部《关于开展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水明发(2007)8号)的要求,制定周密的排查工作方案,落实责任追究制,组织、督促项目法人、施工企业等有关单位对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认真检查,及时消除起重机械设备存在的各类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二、认真落实相关主体的安全责任
  项目法人、施工企业、检验检测机构、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做好起重机械设备的相关管理工作。项目法人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应进一步强化管理,完善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切实加强对参建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禁止施工企业租赁、购买、使用不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施工企业必须将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工作交由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进行,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做好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方案实施作业,要加强对起重机械的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设备拆装、转运及使用过程中要有严格的检测记录报告;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把起重机械设备检验关,确保检验检测工作的质量;监理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理,发现隐患要立即督促施工企业整改。
  三、进一步提高应急管理能力
  各有关单位要针对起重机械设备事故发生的特点,认真编制符合实际和可操作性、针对性强的应急预案,要定期组织演练并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同时,要督促施工企业及工程项目法人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并加强演练。发生事故,要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工作,督促各方责任主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及时开展应急救援,防止事故态势的进一步扩大。
  四、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尤其要把施工企业无资质安装拆卸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实施检验,监理企业未认真履行监理责任等行为作为查处的重点,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要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请各单位将检查、整改和落实情况于2007年10月20日前报水利部。
 
水利部
2007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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