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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交易流通和登记托管有关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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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年第19号
【发布日期】 2007-09-27
【实施日期】 2007-09-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交易流通和登记托管有关事宜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年第19号
 
 为改善我国融资结构,促进债券市场协调发展,现就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交易流通和登记托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支持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交易流通和登记托管。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经其他管理部门核准的公司债券,在办理相应手续后即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交易流通和登记托管。
  二、公司债券发行人可以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系统等现有基础设施发行公司债券,以提高发行效率,降低发行成本。
  三、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在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应的交易流通手续,具体操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0号的规定执行。
  四、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除可进行现券、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交易以外,还可以进行债券借贷、远期交易等衍生产品交易。
  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要采取措施提高公司债券流动性,至少对1只公司债券进行双边报价。
  五、支持商业银行等市场参与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公司债券承销和投资活动,以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作用,拓宽公司债券发展的深度和广度。
  六、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进一步拓展债券交易和登记结算等业务系统功能,保证系统平稳运行,切实防范市场风险,为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交易流通和登记托管做好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
  七、进一步完善公司债券跨市场转托管功能,支持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与其他交易场所之间互相转托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接到投资者转托管申请的当日,在系统运行时间内办理转托管事宜,以促进债券市场互通互联。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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