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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同容量锅炉共用烟囱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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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字号】 环函[2007]351号
【发布日期】 2007-09-20
【实施日期】 2007-09-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不同容量锅炉共用烟囱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7]351号


安徽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奇瑞汽车有限公司自备热电站项目锅炉烟气排放执行标准的请示》(环评(2007)10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该公司自备热电站项目2台35t/h和2台75t/h循环流化床锅炉,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分别适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若上述锅炉共用一根烟囱,且监控位置在烟囱处,则应适用《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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