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危险废物焚烧单位及规划内项目建设进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环办〔2007〕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推进《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实施,我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危险废物和《规划》项目建设进展专项检查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检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危险废物焚烧单位。重点检查现有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单位及其设施(含水泥窑共处置危险废物设施,以下简称“现有危废焚烧单位”),包括各地自行建设的未列入《规划》、未使用国债资金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设施。 (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重点检查废氯化汞触媒产生单位。 (三)列入《规划》内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规划内项目”)。重点检查获得2005年、2006年以及2007年第一批国债资金支持建设的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二、检查目的 通过专项检查工作,掌握本辖区现有危废焚烧单位现状,淘汰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设施,促进危废焚烧单位及全行业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从源头遏制危险废物无序流动的现象。掌握列入规划内项目的建设进度,督促有关地方政府落实项目建设各项配套条件,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督促项目业主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加快推进项目建设,保证设施建设质量和国债资金使用效益。 三、检查时间 (一)危险废物焚烧单位检查 2007年9-12月:检查经营性现有危废焚烧单位 2008年1-6月:检查非经营性现有危废焚烧单位 (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检查 2007年9-12月:检查废氯化汞触媒产生单位 (三)规划内项目建设进展检查 2007年9-10月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专项检查工作,将此项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要按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方案,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加强技术培训。 (二)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焚烧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经营性危废焚烧单位,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非经营性危废焚烧单位,要依法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请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时间原则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经省级环保部门批准。 (三)省级环保部门要根据专项检查情况,制定本辖区内所有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焚烧单位及其设施的二恶英监测计划,并于2008年3月底前上报我局。 (四)省级环保部门对未按照国家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规模、技术和工艺路线、相关参数进行初步设计和技术设备招标等工作的规划内项目,应责令业主单位限期整改,确需变更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2007年9月底前,请各地将规划进展情况自查报告报我局。自查报告应当对认为符合现有技术要求、无需改造或新建的项目情况予以说明。我局在复核确认后,将规划内相应的项目予以销号。 (五)请省级环保部门于2007年12月底前将本辖区内经营性现有危废焚烧单位及废氯化汞触媒产生单位专项检查情况及限期整改计划报我局,于2008年6月底前将限期整改的进展情况报我局。于2008年6月底前将本辖区内非经营性现有危废焚烧单位专项检查情况及限期治理计划报我局,于2008年12月底前将限期治理的进展情况报我局。 我局将安排部分资金补助各省专项检查工作。请将此项工作的负责人、联络人员及其联系方式于2007年9月30日前报送我局。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钟斌 电话:(010)66556256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规划司房志 电话:(010)66556125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全国危险废物焚烧单位及规划内项目建设进展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一、专项检查范围 (一)现有危废焚烧单位专项检查 现有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单位及其设施(包括水泥窑共处置危险废物设施,以下简称“现有危废焚烧单位”)必须纳入本次专项检查工作范围。包括各地自行建设的未列入《规划》、未使用国债资金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设施。 现有经营性危废焚烧单位是指截止到2007年8月31日前投入试运行或正式运营的单位。各地2007年8月31日前正在进行项目前期工作,或者正在建设中,或者停产的单位,不纳入本次现有危废焚烧单位专项检查范围。 现有非经营性危废焚烧单位是指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前投入试运行或正式运营的单位。各地2007年12月31日前正在进行项目前期工作,或者正在建设中,或者停产的设施,不纳入本次现有危废焚烧单位专项检查范围。 (二)《规划》项目建设进展专项检查 列入《规划》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规划内项目”)。重点检查获得2005年、2006年以及2007年第一批国债资金支持建设的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三)废氯化汞触媒产生单位专项检查 现有废氯化汞触媒产生单位。指截止到2007年8月31日前投入试运行或正式运营的单位。2007年8月31日前正在进行项目前期工作,或者正在建设中,或者停产的单位,不纳入本次检查范围。 二、专项检查内容 (一)现有危废焚烧单位专项检查 重点检查危险废物焚烧主体设施及其污染防治设施,以及经营管理(包括污染控制、事故防范和应急、经营记录簿和转移联单管理等)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监督检查依据包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GB19218-2003)、《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7-2005)、《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告》(环函(2005)26号)。监督检查表另行发布。 现有危废焚烧单位及现有危废焚烧设施基本情况表见附一;对专门焚烧特定危险废物的设施或其他特殊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由省级环保局(厅)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表,统一检查方法、技术路线、数据处理方法、各项指标含义等。 (二)规划内项目建设进展专项检查 1、处于前期工作阶段的规划内项目,重点检查工程建设配套条件落实情况。(包括可研报告、环评报告的编制和审批情况、用地情况、收费标准文件出台情况、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 2、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规划内项目,重点检查对国家、地方和行业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基本制度和管理要求的遵守执行情况。(包括土地征用拆迁落实情况、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与国家批复的有关报告的情况,工程招投标情况、建设质量保证情况等) 规划内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报告的编写要求见附二。 (三)废氯化汞触媒产生单位专项检查 废氯化汞触媒属于含汞危险废物,主要产生于电石法生产聚氯乙烯工艺(主要聚氯乙烯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三,供参考)。重点检查废氯化汞触媒产生单位落实以下制度的情况: 1、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及申报登记制度。各产废单位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建立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台帐制度,如实记载产生含汞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利用、贮存、处置、流向(包括最终去向)等信息,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台帐要有经办人签字。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含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环保总局颁发。产废单位不自行利用或处置废氯化汞触媒的,应当将废氯化汞触媒提供或委托给持有环保总局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经营范围为废氯化汞触媒的单位(见附四)进行利用或处置,禁止提供给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3、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转移废氯化汞触媒,必须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设区以上行政区域转移的,必须经移出地环保部门审查许可。未经批准,不得转移。 三、工作程序 专项检查工作原则上按以下程序实施;各省环保局(厅)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省专项检查工作程序。 1、总局部署工作,并组织进行培训。 2、省级环保局(厅)部署工作、组织培训。 3、省级环保局(厅)组织对辖区内现有危废焚烧单位及其设施以及废氯化汞触媒产生单位进行清查,列明清单。 规划内项目业主单位根据有关要求编写项目进度情况报告并上报省环保局(厅)。 4、省级环保局(厅)根据现有危废焚烧单位及其设施清单,制定检查计划,组织现有危废焚烧单位填写基本情况表,并对现有危废焚烧单位及其设施开展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必要时应当依据《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对焚烧设施运行工况及污染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对发现问题的单位,要制定计划,责令整改。 省级环保局(厅)根据规划内项目业主单位上报材料以及工作需要,对设施及其项目业主开展现场核查,做好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责令业主单位制定整改计划,限期进行整改。 省级环保局(厅)根据废氯化汞触媒产生单位清单,制定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对发现问题的单位,要制定计划,责令整改。 5、省级环保局(厅)组织汇总和分析本地区情况,编写总结报告,按要求上报。 四、关于监督性监测及二恶英监测 (一)监督性监测 本次专项检查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依据《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对危废焚烧设施进行监督性监测(二恶英除外),监测方法必须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环保行业标准方法: 1、最近的监督性监测超过一年的(以截止现场检查时间计算)。 2、监督性监测不规范的。包括: 监督性监测不是在焚烧设施正常运行状态下进行的。焚烧设施正常运行状态是指生产负荷(包括进料速率,进料的氯、重金属含量;等等)达到75%以上时的运行状态。 监督性监测数据不齐全的。包括:没有对焚烧炉大气污染物各项指标进行监督性监测(二恶英除外)的;没有对水污染物排放指标进行监督性监测的;没有监测焚烧炉出口的氧气含量、焚烧残渣热灼减率的;以及没有监测和记录焚烧设施的运行工况(焚烧温度、风量、烟气停留时间)及生产负荷的;等。 (二)二恶英监测 各省要对辖区内所有危废焚烧单位及其设施的二恶英监测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确认监测数据是否规范;并根据专项检查情况,制定2008年二恶英监测计划并上报总局。总局将视情况抽取部分设施直接进行监督性监测。 五、总结报告 专项检查总结报告可按照进度安排分阶段上报。包括以下内容: 1、概述 包括专项检查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工作机构、主要工作过程、时间进度、分析结论及建议等。 2、专项检查工作范围的基本情况 3、现有危险废物焚烧设施运行单位依法履行责任和义务及其焚烧设施的情况 4、规划内项目建设进展及监督检查情况 5、废氯化汞触媒产生单位监督检查情况 6、所辖区内危废焚烧设施二恶英监测结果统计及其规范性分析;本省对危废焚ド枋?008年二恶英监测计划。 7、限制整改或限期治理情况及进展 8、结论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规划项目监督管理执行情况和发现的主要问题) 9、推进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及其运行单位监督管理的建议。包括完善和修改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建议和意见。 10、附件 包括检查表格的汇总表格;主要工作人员信息(包括省级和市级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职务、联系电话等主要信息);以及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 现有危废焚烧单位、废氯化汞触媒产生单位专项检查汇总表格,原始检查表格一式一份,装订成册,同时通过电子邮件传送其电子版本。 规划内项目建设进展专项检查报告及其检查表格一式四份,装订成册,同时通过电子邮件传送其电子版本。 六、时间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2007年7-9月,环保总局制定完成实施方案,部署工作,开展技术培训。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学习贯彻总局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方案,部署工作,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加强技术培训。 (二)专项检查 分两期检查现有危废焚烧单位:2007年9-12月检查经营性现有危废焚烧单位,2008年1-6月检查非经营性现有危废焚烧单位。 规划内项目检查:2007年9-10月。 废氯化汞触媒产生单位检查:2007年9-12月。 同期,总局将进行中期调度与抽查。 (三)整改阶段 分两期对现有危废焚烧单位进行整改:2008年1-6月整改经营性现有危废焚烧单位;2008年7-12月整改非经营性现有危废焚烧单位。 规划内项目整改阶段为:2007年10-12月。 废氯化汞触媒产生单位整改阶段为:2008年1-6月。 (四)总结上报 1、省级环保局(厅)于2007年9月底前将规划内项目进展情况上报国家环保总局。自查报告应当对认为符合现有技术要求、无需改造或新建的项目情况予以说明。 2、省级环保局(厅)于2007年12月底前将本辖区内经营性现有危废焚烧单位的专项检查情况及限期整改计划报国家环保总局;于2008年6月底前将限期整改的进展情况报国家环保总局。 3、省级环保局(厅)于2007年12月底前将本辖区内废氯化汞触媒产生单位的专项检查情况及限期整改计划报国家环保总局;于2008年6月底前将限期整改的进展情况报国家环保总局。 4、省级环保局(厅)于2008年3月底前将本辖区内所有危废焚烧单位及其设施的二恶英监测计划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5、2008年6月底前将本辖区内非经营性现有危废焚烧单位的专项检查情况及限期治理计划报国家环保总局;于2008年12月底前将限期治理的进展情况报国家环保总局。 七、联系方式 (一)现有危废焚烧单位及废氯化汞触媒产生单位专项检查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 钟斌 电 话:(010)66556256 传 真:(010)66556252 e-mail: gutichu@vip.sina.com (二)规划内项目建设进展专项检查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规划司 房志 电 话:(010)66556125 传 真:(010)66556127 e-mail: fang.zhi@zhb.gov.cn 八、附件 (一)现有危废焚烧单位及设施专项检查附件 1、危险废物焚烧单位及其设施基本情况表 (二)规划内项目建设进展专项检查附件 2、规划内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报告的编写要求 (三)废氯化汞触媒产生单位专项检查附件 3、主要聚氯乙烯生产企业名单 4、持有国家环保总局经营废氯化汞触媒等含汞危险废物许可证单位名单 5、废氯化汞触媒产生单位监督检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