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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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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9-17
【实施日期】 2007-09-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长江水利委员会(武汉)、黄河水利委员会(郑州)、淮河水利委员会(安徽蚌埠市)、珠江水利委员会(广州)、海河水利委员会(天津)、松辽水利委员会(长春)、太湖流域管理局(上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乌鲁木齐),其他部直属单位(自发):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8号),以下简称《通知》),针对近期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为确保水利安全生产,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现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水利行业的实际,提出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要求如下:  

  一、各单位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做好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政治任务,未雨绸缪,常抓不懈。要充分认识做好水利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以更加严格的管理、更加科学的方法、更加有力的措施,把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水利安全生产。

  二、国庆节和党的十七大召开前,各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农村水电站及配套电网建设和运行、河道采砂、水文测验、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水利科学研究实验与检验、水利旅游、后勤服务和综合经营等为重点,组织力量深入水利基层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各水利单位要组织彻底排查治理隐患,层层落实安全责任,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

  各单位要加强国庆节和党的十七大召开期间的值班巡查,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值(带)班制度,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确保信息通畅。发生事故和出现异常情况要立即组织力量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三、各单位要结合水利工程建设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在建水利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加大水电项目监管和 “四无”水电站的清查力度,对工程度汛措施落实、事故应急预案制订和高边坡、地下洞室、基坑、起重机、塔带机、模板、脚手架、施工围挡、临时设施等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治理,加强巡查,做好出险应急处理,确保工程度汛安全和施工安全。防汛部门要加强汛情水情预警预报,台风、暴雨期间要立即停工撤人,工程出现险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措施控制险情,迅速转移群众,防止因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

  四、各单位要以病险水库和边远地区中、小型水库为重点,加强安全管理,加大除险加固力度,严防垮坝事故。要健全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和水库安全运行各项规章制度,制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并进行事故救援演练,完善水库大坝安全监测、水雨情测报通信预警设施。要进一步规范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前期工作、施工安排、建设管理、安全监管、资金使用、竣工验收、蓄水运行、巡视检查和调度运用方案。小型水库要逐一落实安全责任、管护措施、看护人员、养护经费、日常巡查和应急预案。

  五、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利部、交通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防洪和通航安全的紧急通知》(水明发[2007]1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采砂监管,打击非法采砂,落实河道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采砂管理部门、协作部门责任,建立和完善河道采砂管理制度、沟通协调机制和责任追究制。要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划定禁采区和可采区,规定禁采期,加强采砂管理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坚决治理违法违规乱采滥挖,确保防洪、通航、航道及航道设施和桥梁、管线等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的安全。

  六、各单位要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前四个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回头看”再检查阶段的各项工作。各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本地区、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隐患排查治理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情况的检查,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取得实效。

  请各单位务于2007年9月20日前,将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前四个阶段的工作情况报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传真:010-63202726,联系电话010-63202737)。

 

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二OO七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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