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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08年度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立项申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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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教科司字[2007]88号
【发布日期】 2007-09-15
【实施日期】 2007-09-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组织2008年度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立项申报的通知
教科司字[2007]88号

 

直属各单位;委属各院校;云南民族大学、广西民族大学、湖北民族学院、贵州民族学院、青海民族学院、西藏民族学院、内蒙古民族大学:

  现就组织申报2008年度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项目类型

  本次申请项目包括国家民委资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两类,国家民委资助经费的项目在各单位申报的项目中择优产生,各单位应按相关规定给予一定比例配套。不能获得国家民委立项资助的项目,若获国家民委自筹经费立项,自筹经费应有保障。

  二、申请要求与条件

  (一)申请人应是申报单位的正式在职职工。

  (二)申请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但未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须有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三)申请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

  (四)申请人作为项目负责人当年只能申请一项,如以往获得国家民委科研项目,该项目必须已经结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研究人员参与申请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累计不能超过二项。

  (五)项目经费预算必须合理,依托单位当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和配套经费支持作出承诺,并按照规定的受理时间和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六)本次申报实行限额申报,各民族院校限报10项,直属事业单位限报3项。

  (七)本次申报以学校为单位,不接受个人申报。各院校要按相关要求,认真组织,严格把关,选拔优秀的科研项目统一报送。

  三、项目申报要点

  (一)申报项目要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要充分发挥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功能, 围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二)申报项目要着眼于推进理论创新和实践问题的研究,鼓励大胆探索,基础研究要力求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应用研究要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力避低水平重复研究。要立足当代中国,立足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际,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以深入研究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民族工作的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以及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主要技术瓶颈为主攻方向。

  (三)申报项目能够发挥本单位学科优势,充分体现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向交叉学科、优势学科和新兴研究方向倾斜,强调科研工作对学科建设、教学工作以及单位整体发展的促进作用,推动各门学科的理论、体系、方法和手段的创新发展,打造科研特色,为本单位的发展提供科学支撑。

  (四)申报项目最终成果为论文、研究报告的,一般要在一年内完成,特殊情况除外;专著要在二至三年内完成,其他成果形式视具体情况而定。最终研究成果必须符合学术规范,引用材料务必注明出处,并附主要参考文献目录。

  四、相关安排

  (一)申请时间:各单位于11月15日前,按要求填写《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申请书》(附件1)和《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2)后,将书面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科技处。同时,将上述材料电子文档发送至:E-mail:gjmwjkskjc@sina.com。

  (二)申请材料请到国家民委网站(http://www.seac.gov.cn)查询下载。

  联系人: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科技处 张 辉 王守利 

  联系电话:010—66084064 66508712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2号

  邮编:100800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教育科技司

二○○七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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