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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出口全地形车实施强制出口检验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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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9-14
【实施日期】 2007-09-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对出口全地形车实施强制出口检验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出口全地形车企业:
  2007年8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全地形车等产品进行强制出口检验管理的公告》(2007年第131号),决定临时对出口全地形车实施强制出口检验管理。企业在出口该公告所列产品时,须依法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合格后方能出运。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出境货物通关单》放行。该公告自2007年8月30日起执行。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出口全地形车实施强制出口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7]767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即日起我局按照《出口全地形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暂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的要求对台州出口全地形车生产企业进行登记审查,审查合格后接受企业出口报检,并按《工作规范》所列的相关标准进行批批检验,合格一批,放行一批。希各有关企业及时到我局机电检验处(联系人:金帅 王俊杰,联系电话:88686261 88686259)领取企业备案、登记材料,并按照要求准备、提交申请审查资料。
  2.对于在该公告生效日期前已发货至口岸的全地形车产品,在报检单位合理说明情况,并声明已了解公告内容和愿意接受相关检验监管的情况下,可向各口岸局报检,经口岸局检验合格,准予出口。
  3.对于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503号)第七条的规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OO七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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