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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07年下半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粮食局  
【发文字号】 国粮办展〔2007〕170号
【发布日期】 2007-09-14
【实施日期】 2007-09-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07年下半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黑龙江农垦总局,国家物资储备局:

  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粮食局2007年第3号公告精神,现就开展2007年下半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申报范围

  根据中央储备粮合理布局的需要,2007年下半年申报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范围原则上包括:上海、浙江、福建、广东等4省(市)辖区内的国有粮食企业;其他省(区、市、单位)2006年12月前曾申报过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本次暂不受理上述范围以外企业的申请。

  二、时间要求

  拟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应首先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受理企业申请的时间为2007年10月15日至2007年10月26日(节假日除外)。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按规定程序完成现场核查、初审等工作后,应于2007年11月5日17:00前将有关材料报送至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

  三、材料要求

  企业申报材料应使用“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申请系统”软件制作,其中财务方面需提交的近两年数据是指2005年、2006年两个年度数据。企业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提供的材料包括:申请材料纸质文本(一式四份)和电子文本(一份)。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上报的材料包括:正式文件及汇总表(一式两份),受理通知书、现场核查记录表及初步审核意见(一份),企业申请材料纸质文本(一式三份),通过“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省级受理系统”软件制作的电子数据(一份)。软件可在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行政许可栏目中(www.chinagrain.gov.cn/xzxk/dczg.html)免费下载。

  四、审核标准

  从本次认定工作开始,对分库区、检化验室、汽车衡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审核标准做适当调整(详见附件)。即:取消“两个实际交通距离在3公里以内的库区可以合并计算仓容”的规定,审核标准调整为:企业每个独立库区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有效仓容不得低于2.5万吨,每个独立库区必须配备检化验室、汽车衡(或其他符合要求的计量设备);粮油保管员和粮油质量检验员应符合国家粮食局2007年第1号公告的要求。

  五、其他要求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黑龙江农垦总局、国家物资储备局所属企业申报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时,应先征求企业所在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企业所在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出具是否同意授予申报企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明确意见。

  

  附件: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审核标准表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审核标准表

 

┌─┬────┬──────────────┬────┬────┬─────┬────┐

│序│审核项目│     通用标准     │地下仓专│山洞仓专│特殊地区专│ 备注 │

│号│    │              │ 用标准 │ 用标准 │ 用标准 │    │

├─┼────┼──────────────┼────┼────┼─────┼────┤

│1 │法人资格│申请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 │同通用标│同通用标│同通用标准│    │

│ │    │执照、税务登记证书中的称谓与│准   │准   │     │    │

│ │    │申请单位名称完全一致    │    │    │     │    │

├─┼────┼──────────────┼────┼────┼─────┼────┤

│2 │资料完整│申报材料中9张表(补充申请企 │同通用标│同通用标│同通用标准│    │

│ │性   │业10张表)及7个附件齐全,内 │准   │准   │     │    │

│ │    │容格式符合要求,新设立企业没│    │    │     │    │

│ │    │有连续两年的审计报告、资信证│    │    │     │    │

│ │    │明的应说明情况;法人代表亲笔│    │    │     │    │

│ │    │签字;库区平面示意图中仓房编│    │    │     │    │

│ │    │号清楚且与表格编号一致;文字│    │    │     │    │

│ │    │描述、表格与附件一致    │    │    │     │    │

├─┼────┼──────────────┼────┼────┼─────┼────┤

│3 │化验室 │每个库区有独立的化验室   │同通用标│同通用标│同通用标准│    │

│ │    │              │准   │准   │     │    │

├─┼────┼──────────────┼────┼────┼─────┼────┤

│4 │粮食质量│分样器、扦样器、谷物选筛、电│同通用标│同通用标│同通用标准│    │

│ │检验仪器│热烘箱、电动粉碎机、分析天平│准   │准   │     │    │

│ │    │、玻璃仪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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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粮食品质│应具备以下任意一组检验仪器:│同通用标│同通用标│西藏不要求│    │

│ │检验仪器│小麦——容重器;玉米——容重│准   │准   │     │    │

│ │    │器、震荡器;稻谷——砻谷机、│    │    │     │    │

│ │    │碾米机、震荡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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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进出仓设│相应规格的输送机3台以上,或 │具备100 │具备100 │西藏不要求│    │

│ │备   │配备固定输送线       │吨/小时 │吨/小时 │     │    │

│ │    │              │的进出仓│的进出仓│     │    │

│ │    │              │能力,其│能力  │     │    │

│ │    │              │中上口出│    │     │    │

│ │    │              │粮的地下│    │     │    │

│ │    │              │仓应配备│    │     │    │

│ │    │              │50吨/小 │    │     │    │

│ │    │              │时的吸粮│    │     │    │

│ │    │              │机、清理│    │     │    │

│ │    │              │筛各2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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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风机  │相应规格的离心式风机4台以上 │同通用标│同通用标│西藏不要求│    │

│ │    │或4套单管通风机       │准   │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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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储粮安全│申报前2年内不得发生经济损失 │同通用标│同通用标│同通用标准│    │

│ │事故  │额超过10万元的储粮安全责任事│准   │准   │     │    │

│ │    │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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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生产事故│申报前2年内不得发生人员死亡 │同通用标│同通用标│同通用标准│    │

│ │    │、重伤或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的│准   │准   │     │    │

│ │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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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违反政策│申报前2年内没有出现违反国家 │同通用标│同通用标│同通用标准│    │

│ │    │粮食法规、政策的行为。上述违│准   │准   │     │    │

│ │    │法行为需经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    │     │    │

│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    │    │     │    │

│ │    │粮管理总公司以及各级粮食行政│    │    │     │    │

│ │    │管理部门等正式确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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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违规纪录│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同通用标│同通用标│同通用标准│    │

│ │    │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准   │准   │     │    │

│ │    │粮管理总公司等有不良记录的企│    │    │     │    │

│ │    │业不授予代储资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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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粮油质量│粮食类:2.5至5万吨(含2.5万 │同通用标│同通用标│同通用标准│2007年及│

│ │检验员和│吨,不含5万吨,下同)仓容, │准   │准   │     │以后申报│

│ │粮油保管│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保管(含 │    │    │     │企业粮油│

│ │员数量及│防治)人员不少于4人;5至10万│    │    │     │质量检验│

│ │资格条件│吨仓容,检验人员不少于3人, │    │    │     │员、粮油│

│ │    │保管(含防治)人员不少于7人 │    │    │     │保管员应│

│ │    │;10万吨以上仓容,检验人员不│    │    │     │持有国家│

│ │    │少于4人,保管(含防治)人员 │    │    │     │粮食局统│

│ │    │不少于10人。油脂类:0.3万吨 │    │    │     │一颁发的│

│ │    │至5万吨(含0.3万吨,不含5万 │    │    │     │职业资格│

│ │    │吨,下同)容量,检验人员不少│    │    │     │证书  │

│ │    │于2人,保管人员不少于2人;5 │    │    │     │    │

│ │    │万吨及以上容量,检验人员不少│    │    │     │    │

│ │    │于3人,保管人员不少于3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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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仓容  │同一库区取得资格仓容不低于2.│同通用标│同通用标│同通用标准│两个临近│

│ │    │5万吨            │准   │准   │     │库区仓容│

│ │    │              │    │    │     │不能合并│

│ │    │              │    │    │     │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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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进出粮作│不要求           │大于400 │大于400 │西藏不要求│    │

│ │业场地 │              │平方米作│平方米作│     │    │

│ │    │              │业场地 │业场地 │     │    │

├─┼────┼──────────────┼────┼────┼─────┼────┤

│15│交通  │具备铁路专用线、码头或距县级│同通用标│同通用标│同通用标准│    │

│ │    │公路10公里以内任何一种交通条│准   │准   │     │    │

│ │    │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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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防洪  │整个库区的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同通用标│同通用标│同通用标准│    │

│ │    │遇的要求          │准   │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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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消防  │具备可靠的水源、消防设施或设│同通用标│同通用标│同通用标准│    │

│ │    │备             │准   │准   │     │    │

├─┼────┼──────────────┼────┼────┼─────┼────┤

│18│汽车衡 │至少配备1台30吨以上的汽车衡 │同通用标│同通用标│西藏可放宽│    │

│ │    │或配备符合要求的散粮秤   │准   │准   │到移动式磅│    │

│ │    │              │    │    │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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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污染、危│库区周边1公里内不得有对粮食 │同通用标│同通用标│同通用标准│    │

│ │险源  │造成污染或对粮库造成威胁的设│准   │准   │     │    │

│ │    │施、设备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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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仓房防潮│84年及以前建设的仓房应对地面│同通用标│同通用标│同通用标准│    │

│ │防漏  │防潮、屋顶防水隔热及门窗进行│准   │准   │     │    │

│ │    │改造,且装粮线以下墙体应设置│    │    │     │    │

│ │    │有效的防潮层;钢制屋顶、钢制│    │    │     │    │

│ │    │墙体的仓房应说明隔热措施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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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通风  │配备通风口、通风道,或配备了│同通用标│同通用标│西藏不要求│    │

│ │    │4套单管风机         │准   │准   │     │    │

├─┼────┼──────────────┼────┼────┼─────┼────┤

│22│密闭  │能够进行密闭熏蒸作业    │同通用标│同通用标│西藏不要求│    │

│ │    │              │准   │准   │     │    │

├─┼────┼──────────────┼────┼────┼─────┼────┤

│23│测温  │配备计算机测温系统     │同通用标│同通用标│西藏不要求│    │

│ │    │              │准   │准   │     │    │

├─┼────┼──────────────┼────┼────┼─────┼────┤

│24│财务状况│资产负债率小于80%或流动比率 │同通用标│同通用标│同通用标准│    │

│ │    │大于等于1          │准   │准   │     │    │

├─┼────┼──────────────┼────┼────┼─────┼────┤

│25│经营情况│两年度连续亏损不得超过总资产│同通用标│同通用标│同通用标准│    │

│ │    │的30%            │准   │准   │     │    │

├─┼────┼──────────────┼────┼────┼─────┼────┤

│26│资信  │B级以上或相应资信等级    │同通用标│同通用标│同通用标准│    │

│ │    │              │准   │准   │     │    │

├─┼────┼──────────────┼────┼────┼─────┼────┤

│27│油罐  │罐体应为钢板制作,罐体、管道│同通用标│同通用标│同通用标准│    │

│ │    │、阀门无渗漏现象      │准   │准   │     │    │

├─┼────┼──────────────┼────┼────┼─────┼────┤

│28│油脂专用│油脂取样器、真空泵、分析天平│同通用标│同通用标│同通用标准│或更高规│

│ │检验仪器│、调温电炉、电热烘箱、罗维朋│准   │准   │     │格检验仪│

│ │    │比色计、玻璃仪器      │    │    │     │器替代 │

├─┼────┼──────────────┼────┼────┼─────┼────┤

│29│护油堤 │安全可靠的护油堤      │同通用标│同通用标│同通用标准│    │

│ │    │              │准   │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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