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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将重庆市列为全国统筹城乡环境保护工作试点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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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字号】 环函〔2007〕340号
【发布日期】 2007-09-13
【实施日期】 2007-09-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将重庆市列为全国统筹城乡环境保护工作试点的复函
环函〔2007〕340号
 
 
重庆市环保局:
  你局《关于将重庆作为全国统筹城乡环境保护工作试点的请示》(渝环文(2007)8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我局同意将重庆市列为全国统筹城乡环境保护工作试点。统筹城乡环境保护是新形势下推进农村环保工作的必然要求。开展统筹城乡环境保护工作试点,对强化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职能,创新农村环保工作机制将起到推动作用,对全国其他地区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环保工作的管理体制和机制,做好城乡环保工作具有示范作用和借鉴意义。
  二、你局开展统筹城乡环境保护工作试点,要以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坚持城乡环境保护并重、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举的原则,通过统筹城乡环境保护规划与环境功能区划、统筹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统筹城乡环境监测与预警系统建设、统筹建立城乡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和机制,使城市和农村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切实得到加强,农村生产与生活环境得到改善。
  三、我局将在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完善统筹城乡环境保护考核指标体系、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及河流污染整治等方面的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请你局积极协调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及时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我局。我局将适时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经验。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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