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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农产品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财综[2007]54号
【发布日期】 2007-09-11
【实施日期】 2007-09-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出口农产品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
财综[2007]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精神,经研究,现就减免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农产品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其中,对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以及免验农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其他出口农产品减半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具体实施减免的出口农产品目录见附件。
  二、上述减免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是指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规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收取的品质检验费、动物临床检疫、植物现场检疫和动植物产品检疫费、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费、重量鉴定费、数量鉴定费、包装使用鉴定费、其他特殊检验项目费、签发证(单)费,以及实验室检验项目、鉴定项目收费。
  三、本通知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止。执行期满后,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减免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收费政策。
  四、对出口农产品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是支持扩大农产品出口,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认真执行,确保减免政策落到实处。同时,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继续做好对出口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确保出口农产品质量。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将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于每年年底之前,以局面形式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2007年9月11日
  附件:
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出口农产品目录



H·S编码范围

产品类别

1章至第24

活动物;动物产品

活动物(01章)

肉及食用杂碎(02章)

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03章)

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04章)

其他动物产品(05章)

植物产品(06章-14章)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15章)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1624章)

品目33.01

精油

品目33.0135.05

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

品目41.0141.03

生皮

品目43.01

生毛皮

品目50.0150.03

生丝和废丝

品目51.0151.03

羊毛和动物毛

品目52.0152.03

原棉、废棉和已梳棉

品目53.01

生亚麻

品目53.02

生大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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