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关于GB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 (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27号)
【字体:
【发布部门】 交通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27号  
【发布日期】 2007-09-11
【实施日期】 2007-09-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GB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
(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27号)


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GB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函》(国标委工-函[2007]48号),现将该修改单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1、GB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的表1中编号2800“蓄电池,湿的,不泄露的蓄电”,附加如下说明:蓄电池在符合下面两条免除条款时,可按照普通货物运输:(1)电池如果能够经受一定条件下的振动试验和压差试验而没有电解液漏出,可以认为电池是不漏的(试验方法参见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2)在温度55℃条件下,密封蓄电池的电解液不会从有裂缝的外壳中流出,而且在包装供运输时对电极作了防短路的保护。
  2、GB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的表1中编号1350,“硫”,附加如下说明:硫磺如做成某种形状(如小球、颗粒、丸状、锭状或薄片),可按照普通货物运输。
  3、删除GB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的表1中编号2662(即氢醌,也称对苯二酚)的条文。
  以上修改内容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7年8月2日批准,自2007年9月10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一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