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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上海机械停车设备质量检测站检验资格有关问题的回复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质检特函〔2007〕37号
【发布日期】 2007-09-10
【实施日期】 2007-09-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上海机械停车设备质量检测站检验资格有关问题的回复
质检特函〔2007〕37号 


上海机械停车设备质量检测站:
  你站关于机械式停车设备检验检测资格有关问题的函((2007)沪停车质检文第(5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必须获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才能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具体条件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
  二、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我局曾于2003年11月26日受理了你站提出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定期检验资格申请,并同意你站开展试检验工作。2004年1月19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特种设备目录》,机械式停车设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特种设备目录》,从2004年1月19日起,未经核准不得从事机械式停车设备的相关检验检测活动,因此,你站持有的受理申请通知中允许开展试检验的批复不再有效。你站在未取得机械式停车设备的检验检测核准资格前,不得继续从事机械式停车设备检验检测活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7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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