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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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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税[2007]124号
【发布日期】 2007-09-10
【实施日期】 2007-09-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税[2007]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核电站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七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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