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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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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税[2007]124号
【发布日期】
2007-09-10
【实施日期】
2007-09-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税[2007]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核电站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七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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