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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账保证金缴纳方式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71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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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71号
【发布日期】
2007-09-05
【实施日期】
2007-09-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台账保证金缴纳方式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71号)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71号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规定,东部地区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台账保证金缴纳方式公告如下:
加工贸易企业可以现金、保付保函等多种形式缴纳台账保证金。具体操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有关银行办理该项业务时,应严格审查企业资信,有效落实各项风险、管控措施。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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