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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调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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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9号
【发布日期】 2007-09-04
【实施日期】 2007-09-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海关总署关于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调整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9号)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关税(2007)61号),自2007年9月1日起,将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税号:25010011、25010019、2501002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
  对9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经按原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准予退还多征部分的税款。
  特此公告。

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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