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血站监管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食药监市〔2007〕533号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血站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黑食药监办发[2007]7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我国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的界定和管理现状,体外诊断试剂属于药品的,应当适用药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属于医疗器械的,应当适用医疗器械监管的法律法规。 二、血站不属于医疗机构,原则上不作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管对象。对血站使用假劣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予以处罚;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对血站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同时告知其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对血站的其他不规范行为,应当移交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九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