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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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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财税〔2007〕101号
【发布日期】 2007-07-26
【实施日期】 2007-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7〕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公平税负,缓解制盐企业的经营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盐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9月1日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
  二、本通知所称盐,是指主体化学成分为氯化钠的工业盐和食用盐,包括海盐、井矿盐和湖盐。
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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