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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和农民工劳动保障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8-31
【实施日期】 2007-08-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和农民工劳动保障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农民工工作等做出的一系列重大部署,摸清劳动保障基本情况,更好地满足科学决策需要,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国统制[2007]43号),我部决定在20个城市(见附件1)开展城镇居民和农民工劳动保障基本情况调查(简称“社区直报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
  通过开展社区直报调查,探索统计数据收集的新途径,弥补现行劳动保障统计报表的不足,摸清城镇居民和农民工在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参保、劳动合同签订、工作时间和工资发放等方面的情况,为制定和完善劳动保障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二、调查时间
  调查时间为10月11日—20日,调查时点为9月30日。
  三、调查内容
  城镇居民和农民工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参保、劳动合同签订、工作时间和工资发放等方面的情况,具体内容见调查问卷(附件2—3)。
  四、调查范围和对象
  本次调查在全国20个城市进行。城镇居民调查的对象为在调查社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常住人口。农民工调查的对象为在调查城市各类企业工作的农民工。
  五、调查方法
  (一)城镇居民调查采用多阶段抽样调查的方法。各调查城市采用中选概率与规模成比例的方法(PPS抽样方法)抽取10%的社区。各调查社区采用等距抽样的方法抽取40户居民进行调查。
  (二)农民工问卷调查在每个城市调查1000人。各城市按照本市农民工的行业分布情况将1000个农民工等比例分配到各行业(按门类划分)。在行业中选取有代表性的企业,从每个企业抽取一定数量(不超过15人)的农民工进行调查。
  六、调查方式
  本次调查采用问卷调查方式。城镇居民调查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入户访谈,填写并审核调查问卷。农民工调查由调查城市劳动保障局选派调查员到企业访谈农民工,填写并审核调查问卷。
  七、调查组织
  (一)我部统一制定调查方案、设计调查问卷、编制录入软件,培训省市调查人员,汇总全国调查数据,并对调查进行指导和抽查。
  (二)各省劳动保障部门配合我部对各城市的调查工作进行指导和抽查,指导调查城市做好调查对象的选取。
  (三)各城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调查的具体组织实施,按照规定抽取调查社区、调查住户和选择被调查的农民工,培训调查人员,印制和发放调查问卷,指导街道社区实施城镇居民调查和录入数据,指导调查员对农民工进行访谈,回收并集中录入农民工问卷并上传数据。在我部反馈调查数据后,对本市数据进行分析,撰写本城市的调查分析报告。
  (四)街道(有条件的城市在社区)完成城镇居民调查问卷的录入和数据上传。
  (五)社区负责实施入户调查,回收和审核城镇居民调查问卷,提供调查所需辅助材料。
  (六)各调查企业劳资人员负责配合劳动保障局选派的调查员搞好农民工的抽样和调查工作。
  八、调查时间安排
  (一)布置调查任务(9月中旬);
  (二)各城市开展调查人员培训(9月底前);
  (三)实施调查(10月中旬);
  (四)回收、审核、抽查调查问卷,录入和上传调查数据(10月底前);
  (五)各城市报送本市调查工作总结(11月10日前);
  (六)汇总和分析调查数据(11月20日前);
  (七)各城市报送本市调查分析报告(12月15日前);
  (八)完成调查总报告(12月底前)。
  九、调查经费
  为便于各地开展调查工作,我部给予一次性补贴。
  十、调查工作要求
  此次调查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调查,有关结果将成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的依据。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调查任务。
  联 系 人:王玉斌、饶志刚
  联系电话:(010)84208351,84208350
  传  真:(010)84223393
  电子邮箱:stats@molss.gov.cn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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