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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关于《干部轮岗交流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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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共合肥市其他机构党组  
【发文字号】 合食药监党组〔2007〕11号
【发布日期】 2007-08-30
【实施日期】 2007-08-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共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关于《干部轮岗交流规定》的通知
(合食药监党组〔2007〕11号)
 
 
长丰、肥东、肥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提高干部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调动干部的工作热情和主观能动性,挖掘干部的智慧潜力,充分发挥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干部之间的相互沟通和理解,培养一专多能的优秀干部,增强干部队伍的整体合力,根据《公务员法》和《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干部轮岗交流规定。
  一、轮岗交流人员
  市局机关科级(含科级)以下干部和各县局全体干部均应实行轮岗交流。
  二、轮岗交流范围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所有人员应在单位设置的各岗位之间进行轮岗交流。
  三、轮岗交流时限
  干部在本岗位工作五年后应进行轮岗交流。
  根据工作需要,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可适当提前或延长交流时限。
  四、轮岗交流的组织实施
  干部轮岗交流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由人事部门提出当年干部轮岗交流意见,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后,由人事部门通知被交流人员。被交流人员在接到人事部门通知后,1个月内做好工作移交准备,具体移交时间由人事部门酌情决定。
  五、要求
  1.被交流人员应服从组织决定,按时做好工作移交。
  2.在工作未移交之前,必须继续认真做好本岗位工作。
  3.工作移交时应详细介绍本岗位工作情况,移交相关资料,并尽可能帮助新上岗人员熟悉情况,衔接好工作。
  4.对拒不执行轮岗交流决定人员,将暂作待岗处理,待岗1个月以内,停发岗位补贴,超过1个月,由局党组根据情况另作处理。
  六、本规定处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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