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对玉泉酒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24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了对玉泉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玉泉酒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玉泉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申报玉泉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的请示》(哈阿政呈[2007]1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原辅料要求。 1. 酿酒用水:水取自保护区范围内的玉泉泉水,水质必须符合GB 8537《饮用天然矿泉水》规定。 2. 高粱:产于松花江畔,品质符合GB8231《优质高粱》标准。 3. 小麦:产于松嫩平原,品质符合GB1351《小麦》标准。 4. 稻皮辅料:产于松花江畔,要求稻壳新鲜,无霉烂、干燥、无污染、颜色呈金黄色。 5. 大曲:中高温曲。 (二)生产工艺。 要求浓、酱分型发酵、分型陈贮。 1. 浓香工艺:采用优质人工泥窖,以高粱为原料,小麦踩制大曲为糖化发酵剂,续楂混蒸60天发酵。半成品酒陈酿1年以上作为浓香基酒。并需要符合表1规定。 表1 浓香型半成品酒理化指标
2.酱香工艺:水泥窖,整粮一次投料。大曲酱香六轮发酵,七次摘酒。要求高温润料、高温曲、高温堆积、高温摘酒,整粮多轮次30天发酵,前三轮用曲量平均占原料的18%至20%,后三轮采用高中温曲,半成品分轮次陈贮三年作为酱香基酒,并需要符合表2规定。 表2 酱香型半成品酒理化指标
3. 勾调:浓酱比例为8:2 。 表3玉泉酒 感官要求
2. 理化指标: 表4玉泉酒理化指标
3. 卫生要求: 表5 玉泉酒卫生要求
三、专用标志使用 玉泉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玉泉酒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