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10类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建立企业质量档案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国办发[2007]57号)中提出的“到今年年底,10类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的要求,进一步做好企业建档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档目标 在今年年底前,要确保生产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10类产品(以下简称“10类重点产品”)的生产企业100%建立企业质量档案。 二、建档方法和进度 (一)档案文本:企业质量档案以国家统计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的企业质量档案格式为准(见附件1)。 (二)填报方式:一律使用国家质检总局开发的企业质量档案填报统计分析软件。该软件现已上网,各局可下载安装或在线使用,企业也可自行下载打印。具体使用方法按“企业质量档案软件操作指南”(见附件2)的要求操作。 (三)建档进度:至10月底,建档企业数量要达到80%,其中规模以上企业数达到90%;至12月底,所有企业建档数要达到100%。建档企业的档案数据分别于10月31日前、12月31日前上报总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抽调精干队伍,切实把10类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建立企业质量档案工作,作为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好,务必在今年年底前实现100%的企业建立企业质量档案的目标。 (二)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的建档进度要求,抓好工作安排和具体落实。同时,对调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实施严格的质量控制和审核,确保档案数据的真实、可靠、及时,能准确反映企业实际状况。 (三)做好宣传与动员工作。对10类重点产品建立企业质量档案工作,是国务院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统计调查工作。各局要切实做好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和动员工作,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 (四)进一步做好服务工作。积极探索对质量档案实施动态管理的方式,进而充分发挥质量档案的作用。各局要强化服务意识,有针对性地帮助企业解决质量建档中的问题。同时,务必注意严守企业机密,不准将企业质量档案数据对外泄漏。 四、联系人及报送方式 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 联系人:梁红、李艳 联系电话:010-82262048,82262037,82260118(传真) 电子邮件:liangh@aqsiq.gov.cn、liyan@aqsiq.gov.cn 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 联系人:黄庆、赵晓天 联系电话:010-82262304,82262321 电子邮件:huangq@aqsiq.gov.cn、zhaoxt@aqsiq.gov.cn 附件: 1. 企业质量档案调查表 一、大中型企业质量档案 二、小型企业质量档案 大 中 型 企 业 质 量 档 案 企业名称: (企业公章) 档案年度: 年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印制 说 明 (一)为了反映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状况,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制定本档案。 (二)档案建立范围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涉及国计民生和健康安全的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国有工业企业、销售收入500万以上的非国有工业企业及国家企业联系网点企业。企业集团公司下设多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或企业有多个生产地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建立企业档案。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和公章的企业名称一致。 (三)本档案须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统一下发的调查软件进行数据填报和传输,由各地质监部门统一布置。 (四)档案报表按照县、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逐级报送的程序,由国家质检总局汇总,并适时进行核查。 (五)企业只有一个法人营业执照或虽有一个以上营业执照但实际为一套领导班子的,按企业主导产品填写一份档案。 (六)档案报表采用中文填写,表中表示金额的数据保留两位小数。 (七)大中型工业企业的划分标准:从业人员数300人以上、产品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上(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
质档1表填表说明 (本表由企业填写) 1.组织机构代码:指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向企业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的代码,包括8位本位码及1位识别码。 2.企业生产地的通讯地址:应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市、旗、区)、乡(镇)、村、街名称和门牌号。若企业有多个生产地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建立企业档案。 所属行业:根据企业主导产品,按国家标准《国民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