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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青海省2004—2006年度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资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整改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文字号】 林计发〔2007〕180号
【发布日期】 2007-08-27
【实施日期】 2007-08-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林业局关于青海省2004—2006年度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资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整改通知
 
 
青海省林业局:
  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资金管理,确保工程资金安全有效运行,我局于2007年5月派出稽查工作组对你省天保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稽查,现将稽查出的问题及整改要求印发你局。请你局高度重视天保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立即组织整改,并要举一反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工程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确保工程资金安全有效。整改结果请于2007年12月底前上报我局,对逾期不改的,我局将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控。
  一、关于虚列支出、套取资金问题及整改要求
  青海省互助松多林场2005年在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中虚列购防火材料款10万元和道路维修款10万元,从而套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20万元,用于车辆购置。其中10万元由互助县森林公安局购买切诺基一辆,另外10万元由松多林场购买切诺基一辆。
  上述做法不符合《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和《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批复的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的内容专款专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违规抵扣建设资金”的要求。
  鉴于上述虚列套取的20万元资金,互助县森林公安局于2007年5月23日归还了10万元、松多林场于2007年6月21日归还了9万元,尚有1万元未整改。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对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无论数字大小,都应当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的规定,你局应责成青海省互助县林业局及松多林场将未整改的1万元资金归还原渠道,调整相关账务,并按规定使用资金。
  二、关于扩大资金开支范围问题及整改要求
  (一)青海省兴海县林业环保局在天保工程管护费中开支苗圃人员和环保局临时工工资,2004-2006年共计列支30.67万元。
  (二)青海省湟中县林业局群加林场2006年在天保工程公益林中列支国家林业局西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重点公益林区划设计费5万元;青海省湟中县林业局甘河滩林场2005年在天保工程公益林人工造林中列支管护房建设支出3.42万元;青海省湟中县林业局蚂蚁沟林场2004年在天保工程公益林人工造林中列支管护房建设支出3.62万元。
  上述做法不符合《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批复的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的内容专款专用”的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对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无论数字大小,都应当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的规定,你局应责成青海省兴海县林业局和青海省湟中县林业局群加林场、甘河滩林场以及蚂蚁沟林场分别将超范围开支的国债资金尽快归还原资金渠道,调整相关账务,并按规定使用资金。
  三、关于滞留工程资金问题及整改要求
  青海省互助县林业局2004年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项目任务,计划投资国债资金148.47万元,共涉及5建设单位。分别是:北山林场计划投资68万元;南门峡林场计划投资7.6万元;实验林场计划投资35万元;松多林场计划投资19.6万元;边滩乡林业站计划投资18.27万元。工程建设任务于2004年当年已经完工,并经县、州、省三级检查验收合格。但是截至2007年5月县林业局仍欠拨4个建设单位工程款合计22.81万元。分别是:南门峡林场0.6万元;实验林场7万元;松多林场9.6万元;边滩乡林业站5.61万元。滞留资金依据不足,标准不清,滞留资金时间长达三年之久。
  上述做法不符合《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到位,不允许人为滞留、截留”的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对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无论数字大小,都应当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的规定,你局应责成青海省互助县林业局尽快将滞留资金拨付给有关工程施工单位,并按规定使用资金。
  四、关于财政部门截留资金问题及整改要求
  青海省兴海县财政局要求林业局将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资金结余的70%上缴财政,30%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兴海县财政局以兴财(2005)118号《关于兴海县2004年天然林保护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批复》核准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资金结余3.08万元,30%计0.92万元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剩余70%计2.16万元按投资来源比列归还投资方,其中:县林业局0.45万元,县财政局1.71万元;以兴财(2007)38号《关于兴海县2005年天然林保护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批复》核准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资金余2.25万元,30%计0.68万元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剩余70%计1.57万元按投资来源比列归还投资方,其中:县林业局0.31万元,县财政局1.26万元。两年合计兴海县财政局共截留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资金2.97万元。
  上述做法不符合《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到位,不允许人为滞留、截留”的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对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无论数字大小,都应当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的规定,你局应积极协调地方政府督促青海省兴海县财政局尽快将截留资金拨付给建设单位,并按规定使用资金。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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