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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云南省人民政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大丽铁路工程违法占用林地采伐林木案件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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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文字号】 林函资字〔2007〕167号
【发布日期】 2007-08-24
【实施日期】 2007-08-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林业局关于云南省人民政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大丽铁路工程违法占用林地采伐林木案件的函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07年6月,我局驻云南省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在检查中发现,你省大理至丽江铁路工程大型临时设施建设工程丽江段存在未批先占和未批先采的违法行为,并为此向你省林业厅发出了《关于对大理至丽江铁路工程大临设施建设项目违法占用林地采伐林木依法查处的督办函》(国林云监函(2007)6号)。经你省林业厅森林公安局初步调查认定,大理至丽江铁路工程大型临时设施建设工程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占地79.3013公顷(其中防护林56.6771公顷),滥伐林木1634.4立方米。该项目正线工程违法占用林地行为曾于2006年被查处,2007年再次出现同样问题,其性质是严重的。现特商请你省人民政府督促有关部门按照《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者的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请将查处结果于2007年9月30日前函告我局。
特此致函。

国家林业局
二OO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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