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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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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7〕908号
【发布日期】 2007-08-24
【实施日期】 2007-08-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90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请示》(吉地税发(2007)7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凭以下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营业额减除项目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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