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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境内航空公司聘用境外机组人员出入境备案手续办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发文字号】 民航办发【2007】49号
【发布日期】 2007-08-23
【实施日期】 2007-08-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印发境内航空公司聘用境外机组人员出入境备案手续办理办法的通知
民航办发【2007】49号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公司:
  《境内航空公司聘用境外机组人员出入境备案手续办理办法》已经总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部门和各公司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局 。
民航总局办公厅
二007年八月二十三日
境内航空公司聘用境外机组人员出入境备案手续办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规范境内航空公司聘用境外机组人员出入境备案手续的办理,确保飞行安全和空防安全,简化办理程序,提高办理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规定所称境外机组人员系指:外籍及港澳籍飞行员和客舱乘务员、湿租飞机的外籍及港澳籍飞行员和客舱乘务员以及执行调机飞行和带飞任务的外籍及港澳籍飞行员。
  三、境内航空公司聘用台湾籍机组人员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申请材料
 
  四、境内航空公司为聘用境外机组人员办理出入境备案手续,应当以公文形式上报,以附件形式提供以下材料, 一式两份:
  (一)境外飞行员
  1、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有效旅行证件号码。
  2、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3、飞行航线、飞行任务期限、出入境口岸和备降口岸表。
  4、民航总局颁发的境外飞行员《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境外飞行员《民用航空器驾驶员临时执照》的复印件。如系湿租飞机的境外飞行员,则须提供民航地区管理局出具的相关资格审查合格的证明。如系执行调机飞行和带飞任务的境外飞行员,则须提供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颁发的外籍执照认可证书复印件。
  5、无犯罪记录证明。该证明须由境外飞行员国籍国或者常住国或者户籍所在地政府部门出具。记录须保持时间上的连贯性,出具时间应在航空公司正式录用时间前的半年以内,并附航空公司录用境外飞行员起迄时间的证明文件。
  6、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公证件。该公证件须由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公证部门出具,也可由我国政府在该国或者地区的派驻机构或者该国或者地区政府在我国的派驻机构出具领事认证。
  7、安保评价。该评价须由境外飞行员的上一雇用企业或教育培训机构出具,可采用推荐信的形式。
  以上5、6、7项材料如用中文以外的其他文字书写,应当附中文译本,加盖航空公司印章。
  (二)境外客舱乘务员
  1、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有效旅行证件号码。
  2、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3、飞行航线、飞行期限、出入境口岸和备降口岸表。
  4、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境外客舱乘务员取得《客舱乘务员训练合格证》和《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证明文件。
  5、无犯罪记录证明。该证明须由境外客舱乘务员国籍国或者常住国或者户籍所在地政府部门出具。记录须保持时间上的连贯性,出具时间应在航空公司正式录用时间前的半年以内,并附航空公司录用境外乘务员起迄时间的证明文件。
  6、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公证件。该公证件须由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公证部门出具,也可由我国政府在该国或者地区的派驻机构或者该国或者地区政府在我国的派驻机构出具领事认证。
  以上5、6项材料如用中文以外的其他文字书写,应当附中文译本,加盖航空公司印章。
  五、境内航空公司为已聘用的境外机组人员办理出入境备案延期手续,应当以公文形式上报,以附件形式提供以下材料, 一式两份:
  (一)境外飞行员
  1、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有效旅行证件号码。
  2、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3、飞行航线、飞行任务期限、出入境口岸和备降口岸表。
  4、民航总局颁发的境外飞行员《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境外飞行员《民用航空器驾驶员临时执照》的复印件。如系湿租飞机的境外飞行员,则须提供民航地区管理局出具的相关资格审查合格的证明。如系执行调机飞行和带飞任务的境外飞行员,则须提供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颁发的外籍执照认可证书复印件。
  5、无犯罪记录证明。已由境内航空公司录用时间达三年的,该航空公司应对其进行后续背景调查并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应当由其国籍国或者常住国或者户籍所在地政府部门或者境内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记录须保持时间上的连贯性,出具时间应在航空公司延期录用时间前的半年以内,并附航空公司延期录用境外飞行员起迄时间的证明文件。
  6、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公证件。该公证件须由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公证部门出具,也可由我国政府在该国或者地区的派驻机构或者该国或者地区政府在我国的派驻机构出具领事认证。
  7、安保评价。该评价须由延期录用境外机组人员的境内航空公司出具。
  (二)境外客舱乘务员
  1、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有效旅行证件号码。
  2、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3、飞行航线、飞行期限、出入境口岸和备降口岸表。
  4、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境外客舱乘务员取得《客舱乘务员训练合格证》和《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证明文件。
  5、无犯罪记录证明。已由境内航空公司录用时间达三年的,该航空公司应对其进行后续背景调查并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应当由其国籍国或者常住国或者户籍所在地政府部门或者境内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记录须保持时间上的连贯性,出具时间应在航空公司正式录用时间前的半年以内,并附航空公司录用境外飞行员起迄时间的证明文件。
  6、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公证件。该公证件须由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公证部门出具,也可由我国政府在该国或者地区的派驻机构或者该国或者地区政府在我国的派驻机构出具领事认证。
  7、安保评价。该评价须由境外飞行员的上一雇用企业或教育培训机构出具,可采用推荐信的形式。
  以上5、6、7项材料如用中文以外的其他文字书写,应当附中文译本,加盖航空公司印章。
  (二)境外客舱乘务员
  1、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有效旅行证件号码。
  2、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3、飞行航线、飞行期限、出入境口岸和备降口岸表。
  4、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境外客舱乘务员取得《客舱乘务员训练合格证》和《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证明文件。
  5、无犯罪记录证明。该证明须由境外客舱乘务员国籍国或者常住国或者户籍所在地政府部门出具。记录须保持时间上的连贯性,出具时间应在航空公司正式录用时间前的半年以内,并附航空公司录用境外乘务员起迄时间的证明文件。
  6、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公证件。该公证件须由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公证部门出具,也可由我国政府在该国或者地区的派驻机构或者该国或者地区政府在我国的派驻机构出具领事认证。
  以上5、6项材料如用中文以外的其他文字书写,应当附中文译本,加盖航空公司印章。
  五、境内航空公司为已聘用的境外机组人员办理出入境备案延期手续,应当以公文形式上报,以附件形式提供以下材料, 一式两份:
  (一)境外飞行员
  1、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有效旅行证件号码。
  2、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3、飞行航线、飞行任务期限、出入境口岸和备降口岸表。
  4、民航总局颁发的境外飞行员《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境外飞行员《民用航空器驾驶员临时执照》的复印件。如系湿租飞机的境外飞行员,则须提供民航地区管理局出具的相关资格审查合格的证明。如系执行调机飞行和带飞任务的境外飞行员,则须提供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颁发的外籍执照认可证书复印件。
  5、无犯罪记录证明。已由境内航空公司录用时间达三年的,该航空公司应对其进行后续背景调查并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应当由其国籍国或者常住国或者户籍所在地政府部门或者境内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记录须保持时间上的连贯性,出具时间应在航空公司延期录用时间前的半年以内,并附航空公司延期录用境外飞行员起迄时间的证明文件。
  6、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公证件。该公证件须由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公证部门出具,也可由我国政府在该国或者地区的派驻机构或者该国或者地区政府在我国的派驻机构出具领事认证。
  7、安保评价。该评价须由延期录用境外机组人员的境内航空公司出具。
  (二)境外客舱乘务员
  1、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有效旅行证件号码。
  2、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3、飞行航线、飞行期限、出入境口岸和备降口岸表。
  4、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境外客舱乘务员取得《客舱乘务员训练合格证》和《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证明文件。
  5、无犯罪记录证明。已由境内航空公司录用时间达三年的,该航空公司应对其进行后续背景调查并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应当由其国籍国或者常住国或者户籍所在地政府部门或者境内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记录须保持时间上的连贯性,出具时间应在航空公司延期录用时间前的半年以内,并附航空公司延期录用境外客舱乘务员起迄时间的证明文件。
  6、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公证件。该公证件须由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公证部门出具,也可由我国政府在该国或者地区的派驻机构或者该国或者地区政府在我国的派驻机构出具领事认证。
  7、安保评价。该评价须由延期录用境外机组人员的境内航空公司出具。
  三、审核的程序和时限
  六、民航总局国际合作司外事处为境内航空公司聘用境外机组人员出入境备案申请的受理单位。
  七、民航总局国际合作司外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立即分别送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和公安局审核。
  八、申请人数不超过10人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申请人数不超过20人的,应在9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申请人数超过30人的,应在14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九、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在收到材料之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十、审核中对个别境外机组人员的资格产生疑义,应立即告知该提出申请的航空公司,而不应影响对其他境外机组人员的审核。
  十一、审核完毕后,由民航总局国际合作司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出具证明函,附备案人员名单表,飞行任务期限表,出入境口岸和备降口岸表的原件,其份数与备案口岸数量相一致。
  十二、按照公安部2007年3月23日公境检 [2007] 440号补充通知的要求,上述证明函由航空公司送达相关口岸边防检查站备案。
  十三、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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