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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砂(石)船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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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字号】 环函〔2007〕303号
【发布日期】 2007-08-23
【实施日期】 2007-08-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采砂(石)船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7〕303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你省《关于对采砂(石)船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川环(2007)11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对采砂(石)船暂不征收噪声超标准排污费。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原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第三条第四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准排污费”的规定,对采砂(石)船应暂不征收噪声超标准排污费。
  二、采砂(石)船在采砂过程中,排入河道的水和水中的沙石不另外产生污染物,不应对其征收污水排污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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