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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情况统计表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8-13
【实施日期】 2007-08-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启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情况统计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精神,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工作机制。我委决定在全国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经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备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将于2007年8月启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  一、认真部署,加强领导。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统计报表制度,是推进形成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格局的基础,对于全面了解和掌握流动人口现状和发展趋势、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统计信息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制,加强统计调查队伍建设,精心组织本地区的统计调查工作。
  二、建章立制,确保质量。各地要以《统计表》的主要内容为基础,结合本地工作实际,修改完善本地相应的统计报表,理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管理体制,健全统计工作机制。要按照《统计法》的要求,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权。在统计工作中,要本着报实情、报实数的原则,把好统计信息质量关,坚决杜绝瞒报、错报、漏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积极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建设,为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提供优质高效的统计信息服务。
  三、改革创新,强化应用。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式,在完善全面调查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方式,建立完善社区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充分发挥社团、协会等非政府组织的积极性,拓宽信息采集渠道,灵活地获取统计信息。要创新信息采集方法,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信息采集规范化、传输网络化的统计信息系统。要高度重视统计信息分析工作,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工作和日常管理服务结合起来,针对统计数据中反映出来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工作。要加强预测研究,实现统计信息服务由提供数据为主向提供数据与提供咨询意见、政策建议并重转变的目标,更好地发挥统计信息服务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作用,提高统计信息利用率。
  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要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总体要求,制定和完善有关配套措施和具体办法,并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人员培训工作,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填写好的统计表一式两份,报送我委政策法规司。
  联 系 人: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司:余梅 王欢
  联系电话:(010)82504714、82504708
  电子信箱:gjldrk@sina.com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 ○ ○ 七年八月十三日

  附件:

1、年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情况统计表

2、填表说明

     编制机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
     备案文号:国统办函(2007)107号
     有效期至:2010年10月
填报单位(盖章):
地区1 8 - 4 9 岁 育 龄 妇 女 流 动 情 况跨 省 流 入 情 况跨省流出情况专 项 经 费
跨 省省内流动查验《婚育证明》数(次)已婚育龄妇女建档数(人)在本省生育(人)在本省落实计划生育手术(例)在本省查环查孕(例)《婚育证明》发证数(人)已婚育龄妇女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例)支出   总额(元)其中:免费技术服务支出(元)
流     入(人)流     出(人)总数其中:政策内    国家规定免费手术合计总数
总数总数总数
其中已婚育龄妇女其中已婚育龄妇女其中已婚育龄妇女
12345678910111213141516
合计
填表日期:             年      月     日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  附件2:
填表说明


一、 填表单位及资料来源

起报单位为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县级以上人口计生委(局)逐级汇总、上报,直至国家人口计生委。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所填报表的数据,来源于所管辖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和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卡册)。

县级以上人口计生委(局)所填报表的数据,来源于下一级人口计生委(局、办)上报的报表数据。

二、统计对象

统计对象为省级行政区域内18-49周岁跨省、省内流动人口,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以及其它保密单位内的有关人员除外。

三、报表统计期限

上年10月1日0时至当年9月30日24时。

四、统计频率

一年一报

五、指标解释

1、跨省流入育龄妇女:统计期末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30日以上、非本省(区、市)户籍、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的18-49周岁的女性人口总数。

2、跨省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统计期末本行政区域内跨省流入人口中已婚(不含未依法登记的事实婚姻)女性人口总数。

3、跨省流出育龄妇女:统计期末户籍地在本行政区域,但离开户籍地30日以上、现居住地为外省(区、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的18-49周岁的女性人口总数。

4、跨省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统计期末本行政区域内跨省流出人口中已婚(不含未依法登记的事实婚姻)女性人口总数。

5、省内流动育龄妇女:统计期末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户籍地为本省(区、市)其他县(市、区),但离开户籍地30日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的18-49周岁的女性人口总数。

6、省内流动已婚育龄妇女:统计期末本行政区域内省内流动人口中已婚(不含非依法登记的事实婚姻)女性人口总数。

7、查验《婚育证明》数:统计期内本行政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查验跨省流入人口《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次数。

8、已婚育龄妇女建档数:统计期末为跨省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建立的计划生育档案(含电子档案)数,统计时点妇女已迁离的其档案不列入统计。

9、在本省生育总数:统计期内跨省流入育龄妇女在本行政区域生育子女总数。

10、在本省生育政策内人数:统计期内跨省流入育龄妇女在本行政区域内生育总数中符合女方户籍地生育政策的生育子女人数。

11、在本省落实计划生育手术例数:统计s内本行政区域为跨省流入已婚育龄夫妇提供国家规定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例数。

12、在本省查环查孕例数:统计期内跨省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在本行政区域接受查环查孕服务的例数。

13、《婚育证明》发放人数:统计期内本行政区域为跨省流出人口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数。

14、已婚育龄妇女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例数:统计期内为跨省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实施各种避孕节育手术例数合计。

15、专项经费支出总额:本省全年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支出总金额。县级以上人口计生委(局)上报数应含本级支出总金额。

16、专项经费中免费技术服务支出:本省上一年专项经费支出中为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支出金额。具体免费项目详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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