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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保工程示范城市评估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 劳社信息函〔2007〕16号
【发布日期】 2007-08-10
【实施日期】 2007-08-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印发《金保工程示范城市评估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劳社信息函〔200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  根据《关于开展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劳社信息函(2005)7号)的要求,定于2007年8月至11月进行示范城市建设评估验收。现将《金保工程示范城市评估验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开展评估验收工作。
  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部信息中心联系。
  联 系 人:李娜 郭瑾
  联系电话:010-84202327,84201328
  传 真:010-84228350
  电子邮箱:hgc@molss.gov.cn

金保工程示范城市评估验收实施方案

   
  为推进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做好示范城市评估验收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验收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本次验收的主要内容以《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状况评估标准》(劳社信息函(2005)7号,以下简称《标准》)为准。验收时要严格执行《关于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状况前期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信息函(2005)25号)中所规定的评分标准,认真填写《评分表》,并按评估说明的格式要求撰写验收报告。
  二、验收的组织
  本次评估验收工作由劳动保障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部信息办)组织实施,成立全国金保工程示范城市评估验收小组,由劳动保障部内相关单位、地方劳动保障部门有关人员及电子政务工程专家组成,负责本次评估验收的具体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示范城市由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示范城市评估验收工作小组,配合进行评估验收工作。
  验收主要通过审查《评分表》和验收报告,听取各示范城市对该地区金保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做法、问题及自验收结果的汇报,实地参观数据中心机房、经办机构网点等方式进行。
  三、验收的进度安排
  验收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一)城市自验收(2007年8月)。由各示范城市根据《标准》,对建设现状逐项进行自验收,填写《评分表》,并形成自验收报告,提交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自验收报告中除对金保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和评分的有关项目做出说明外,还应包括如下内容:
  1.可持续发展能力:主要包括系统长远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年度的系统运行和维护经费落实情况,人才培养情况,运行维护人员对应用系统的熟悉程度等。
  2.信息系统总体应用水平:主要包括业务部门对系统的使用评价,数据的分析利用情况,与民政、公安、税务等其他行业相关部门的数据交换情况,社会公众对系统提供的服务认知程度等。
  (二)省内核查(2007年9月)。由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省内各示范城市自验收的情况,按照《标准》对各示范城市逐个进行全面核查。核查验收后将有关情况汇总,于9月底前提交部信息办。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经省级核查验收后确定的省内各示范城市《评分表》、评分说明和自验收报告。
  2.本省示范城市建设状况核查验收报告。报告应包括全省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进展情况、示范城市前期评估以来的最新进展情况,并有好的典型和突出案例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找出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提出有价值的对策建议。
  (三)全国现场抽查(2007年10月)。部信息办根据各省上报的核查验收结果,结合示范城市现状自评、前期评估的有关情况,抽查部分示范城市,进行现场验收。
  (四)总结表彰及经验推广(2007年11月)。根据示范城市的验收情况,部信息办将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验收结果进行分析,确定首批示范城市建设合格名单,并予以挂牌表彰。各示范城市的成功经验,将在全国进行推广。此次未能挂牌的示范城市要认真查找原因,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省级劳动保障部门也要提出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建议,进一步加强督促和指导。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准备。地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评估验收工作,按照本方案关于评估验收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二)严格标准,确保质量。验收小组要按照深入细致、求真务实的要求进行验收,严格按照验收的内容和标准,逐项检查,不走过场。如发现《评分表》中存在不实现象,将予以严肃处理,并取消该城市的示范资格。
  (三)严格要求,廉洁自律。验收人员在评估验收工作中要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并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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