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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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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津质技监局特[2007]429号
【发布日期】 2007-08-09
【实施日期】 2007-08-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质监局、各检验单位及有关单位:
  2007年8月4日11时许,天津梦得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场内牧业粪污无害化处理及示范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非金属压力容器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发生事故的非金属压力容器为玻璃钢球罐,施工人员将该罐安装后,用空气试压时发生了爆炸。该项目承建单位为天津市聚丰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津南区双健玻璃钢制品厂。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非金属压力容器(包括石墨制压力容器、玻璃纲制压力容器、全塑料制压力容器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改造和修理均应严格执行TSG R0001-2004《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二、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范围设计、制造。
  三、从事非金属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必须是取得相应的压力容器安装资格的单位,非金属压力容器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当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
  四、非金属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投入使用后,应当按规定及时向检验机构申请非金属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作业人员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五、各区县质监局要对本辖区非金属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进行一次重点检查,对发现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修理不符合TSG R0001-2004《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的,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未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一律不得继续投入使用
 
二〇〇七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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