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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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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国质检监[2007]369号
【发布日期】 2007-08-07
【实施日期】 2007-08-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管理规范
国质检监[2007]369号


  一、总则
  (一) 为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印制、式样、发放、使用、更正、更换、收回、销毁等环节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二)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是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对经审查合格的安检机构颁发的、准予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证明文件的公开形式。证书只有正本,没有副本。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特殊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本行政区域内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证书的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3年。
  二、许可证书的印制、式样
  (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规定证书式样,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常规检验资格证书套印常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发证部门印章,特殊检验资格证书套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章。
  (二)证书式样
  1、证书应当载明机构名称、检验类别、检验范围、住所、检测地址、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日期。
  2、证书上的机构名称应与企业、事业、社团法人证书上的名称相一致;
  3、证书检验类别应注明取得的检验类别的种类,分为常规检验和特殊检验;
  4、证书检验范围应注明现场条件审查确认的具有检验能力的车辆类型;
  5、证书住所应注明企业、事业、社团法人证书住所地址;
  6、证书检测地址应注明安检机构检测场所的地址;
  7、证书编号按照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办理程序附件18许可证书的编号规则编写。
  8、证书有效期应注明发证部门批准的许可截止日期。
  9、图样见附件1。
  三、证书的发放
  (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本行政区域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的需要,向取得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发放常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在发放过程中如遇证书损坏、打印错误等情况,要在证书的中心位置标注“作废”字样,并做好登记。
  (二)国家质检总局向取得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发放特殊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在发放过程中如遇证书损坏、打印错误,要在证书的中心位置标注“作废”字样作废,并做好登记。
  四、证书的使用
  (一)安检机构应将检验资格证书悬挂在检测场所、客户能看到的明显位置。
  (二)资格证书上凡有涂改、挖补或者损毁,该证书作废。
  (三)资格证书仅供取得检验资格的安检机构使用,不得转借、出让。
  五、证书的更换
  (一)安检机构证书破损可辨认的,可向发证部门申请更换新证书,将原证书标注“作废”字样作废,并做好登记。
  (二)安检机构取得资格许可证书后,需要变更机构名称或住所、减少检测车型或减少检测线、更换法人代表的,应向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发证部门收回原证书,更换新证书,原证书标注“作废”字样后收回,并做好登记。
  六、证书的收回
  安检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被暂时停止检验资格的,由发证部门暂时收回证书,在恢复检验资格时发还,被撤销检验资格的,由发证部门收回证书,标注“作废”字样作废,并做好登记。
  七、证书的销毁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收回的作废证书,实行定期统一销毁。
  八、其它情况的处理
  (一)安检机构增项,包括在原机构内增加检测线、增加检测车型的,在满足区域安检机构设置规划的情况下可申请办理,取得资格许可的,应重新领取检验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与原证书有效期保持相同。
  (二)安检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减少检测线等信息的,可申请证书变更,更换检验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与原证书有效期保持相同。
  (三)检验标准变更
  1、安检依据的标准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决定现有检验资格的有效期,有关决定未发布前,安检机构原检验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2、安检机构从事安检工作依据的标准内容变化较小的,安检机构应根据标准变化的要求,及时补充检测能力,安检机构持有的原检验资格证书继续有效。影响部分车型检验的按检验能力变更处理,更换证书,证书有效期与原证书有效期保持相同。
  (四)证书有效期内,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而修订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时,国家质检总局将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重新审查。对需要重新审查的,收回原有证书标注“作废”字样,重新颁发证书,对不需要重新进行现场审查的原有证书不变。
  (五)在证书有效期内,安检机构的检测设备、检验技术人员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检测线重大技术改造等),安检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原发证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组织进行现场审查。收回原有证书,标注“作废”字样作废,重新颁发证书。
  (六)新建、迁址安检机构的取证
  检验资格发证结束后,新建、迁址的安检机构申请取证的,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满足区域安检机构设置规划的,发证部门组织进行受理、审查、批准,发放检验资格证书,证书的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向后推三年。迁址安检机构原有证书收回,标注 “作废”字样收回。
  (七)证书的补领
  1、检验资格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安检机构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检验资格许可证申请。
  2、由法定代表人携带法人证书和个人身份证件到发证部门登记,申请补发检验资格证书,并登报声明作废。
  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安检机构补领检验资格许可证申请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收到安检机构补领检验资格许可证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并做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重新颁发证书,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安检机构补领证书所需的材料,主要有: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补领申请书》。
  (2)企业遗失、损毁声明原件。企业应在当地省级主要报纸上刊登遗失、损毁声明,并注明安检机构名称、检验类别、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址、检测地址及有效期。
  (3)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八) 其他
  1、证书变更后采用新的证书编号,补领的证书采用原编号,每个年度的编号其流水号从001开始。
  2、证书变更或更换后应及时填写情况汇总表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详见附件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证书变更或更换情况汇总表。
  附:
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式样(略)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证书变更或更换情况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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