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部分省份2007年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 卫办监督函[2007]481号 江苏、河南、海南、贵州、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为做好2007年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加大职业卫生执法监督工作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和《卫生部关于印发2007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55号)的要求,我部决定对部分省份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2007年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实施情况。 1.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动员和实施方案制定情况。 2.法律法规宣传和技术培训的组织实施情况。 3.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包括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煤矿、制药行业、农药生产企业和各级各类职业卫生技术机构的底数情况。 4. 已完成监督检查的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机构数量,制发的卫生监督意见书数量,卫生监督业务档案是否统一规范。 5. 违法行为查处,特别是重大案件立案调查、结案以及报告情况。 6. 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监督检查结果情况,社会举报、投诉及办理情况。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 1.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召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会议或举办培训班等宣传活动的情况。 2.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配套办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程序的情况。 3.省级职业卫生专家库的建立、动态管理情况,专家审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审查的专项检查情况,包括已检查单位占全部建设单位的比例,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节和处罚情况。 二、督查方法 (一)召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座谈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局(所)、疾控中心、职业病防治院所和用人单位代表参加,听取当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汇报,重点汇报辖区内重点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违法行为查处和宣传情况,并就存在的问题进行座谈。 (二)查阅卫生监督文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记录等档案资料,检查对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记录。 (三)每个督查组检查1~2个地(市),选取不同规模的煤矿、制药行业或农药生产企业3~5家,重点放在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掌握重点企业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特别是落实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情况。 三、工作要求与具体安排 (一)有关省、自治区卫生厅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辖区2007年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实施情况、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情况、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履行情况等进行认真自查。 (二)本次督查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局统一组织,部分省区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派员参加。督查分为6组,名单附后。 (三)本次督查活动在2007年8、9月期间进行,每省、自治区督查时间为3~5天。督查结束后各组应当向省、自治区卫生厅反馈督查意见, 9月底完成督查工作并写出督查报告。督查组的具体行程由各组安排。 为便于督查工作的衔接,请有关省、自治区卫生厅指定一名联系人,并于2007年8月17日前将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报卫生部卫生监督局。 联系人:房元萍;联系电话:010-68792042,传真:010-68792400。 Email:fangyp0210@126.com 二○○七年八月七日 附件:督查组分组名单 第一组 组长:赵同刚 卫生部卫生监督局 局长 成员:贺青华 卫生部卫生监督局 处长 孙玉文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处长 李 涛 中国疾控中心职业卫生所 所长 张睿明* 卫生部卫生监督局 干部 督查省份:河南 第二组 组长:苏 志 卫生部卫生监督局 副局长 成员:张 剑 陕西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所长 胡润召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处长 康 辉* 卫生部卫生监督局 主任科员 督查省份:海南 第三组 组长:陈永祥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副主任 成员: 叶晓春 浙江省卫生厅 副调研员 易继湖 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院 院长助理 房元萍* 卫生部卫生监督局 干部 督查省份:山西 第四组 组长:黄 飞 广东省卫生厅 副厅长 成员:杨佐森 辽宁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副所长 李朝林 中国疾控中心职业卫生所 主任 胡世杰*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主任 督查省份:江苏 第五组 组长:黄顺玲 湖南省卫生厅 副厅长 成员:肖云龙 湖南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 副所长 周学武 天津市卫生局 副调研员 李 晋* 卫生部卫生监督局 副调研员 督查省份:内蒙古 第六组 组长:付新安 云南省卫生厅 副厅长 成员:谢馨莹 云南省卫生厅 处长 刘同祥 河北省卫生厅 处长 周安寿* 中国疾控中心职业卫生所 副所长 督查省份:贵州 注:带*者为各组联络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