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主协议(2007年版)》的通知 银行间外汇市场各会员: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主协议(2007年版)〉的批复》(汇复[2007]254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该批复发布《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主协议(2007年版)》(以下简称2007版主协议)。 请相关会员银行收文后在该批复规定时间内安排签署承诺函和2007版主协议,并根据主协议第二十八条规定将副本送交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备案。2007年12月31日后,未签订2007版主协议的银行将不得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续做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掉期交易和其他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交易中心将遵照批复要求,将相关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并通过“中国货币网”和外汇交易终端及时向市场会员公告协议签署情况。 联系人:华小岳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1387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市场一部 邮 编:201203 电 话:021-68797572或63298988-7765 传 真:021-58957363 电子邮件:huaxiaoyue@chinamoney.com.cn 二○○七年八月六日 附件: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主协议(2007年版)》的批复(汇复[2007]254号) 2、承诺函 3 、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主协议(2007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