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使用情况及新建发电机组申领许可证情况检查工作的公告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公告第9号 按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要求,最近开展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使用情况及新建发电机组申领许可证情况的检查工作。经查,个别电网企业未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作为招投标的必备条件,少数施工企业无证或超越许可等级从业,个别新建发电企业未按要求提交许可申请,无证经营。现针对以上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1.凡未将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作为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必备条件的各级电网企业,必须于2007年8月15日前整改完毕,完善许可证使用制度,并在经营场所公示。对已将工程交无证企业或超越许可范围从业企业的电网企业,必须于2007年8月20日前整改完毕。 2.未取得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从业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必须停止施工活动,按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许可证。已被责令停止施工的,在取得许可证前,不得擅自恢复业已停止的有关施工活动。 3.对目前仍未按照要求提出许可申请的新建发电企业,特别是6MW以上的新建发电企业(名单附后),必须于2007年8月20日前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对于逾期仍未提出申请的,电力监管机构将按有关规定采取强制停机措施,并追究该企业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届时,电力监管机构将对本公告的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和验收,对于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将依法分别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七年八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