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厅财字〔2007〕182号 部属各单位、部管各社团: 为切实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2007)3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资产核实审批权限 部属一级单位资产核实审批权限按部《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厅财字(2007)92号)执行,部属一级单位不得再将审批权下放。 二、资产核实有关工作安排 各单位要在按时完成资产清查结果上报的基础上,抓紧在2007年10月15日前完成资产损益事项的处理工作,并填报相关报表:行政单位填报《通知》中所附的《行政单位资产核实申报表》、《行政单位申报处理资产损益、资金挂账事项明细表》;事业单位填报《通知》中所附的《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申报表》、《事业单位申报处理资产损益、资金挂账事项明细表》;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填报《企业资产核实申报表》(附件1)、《企业申报处理资产损益、资金挂账事项明细表》(附件2)。 请各单位按照《通知》中关于资产核实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内容的要求,认真撰写资产核实工作报告,并请于2007年11月1日前,将资产核实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汇总报送部审批、备案(含电子数据)。有关工作软件待财政部下发后,部将及时转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