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进口原产于阿富汗的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的公告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0号
【发布日期】 2007-07-27
【实施日期】 2007-07-27
关于对进口原产于阿富汗的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0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6月19日起,对进口原产于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的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对2006年6月19日以后、本公告发布前已按普通税率征收的税款准予按最惠国税率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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