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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港港口管理有关事宜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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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发文字号】 厅函水[2007]157号
【发布日期】 2007-07-27
【实施日期】 2007-07-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厦门港港口管理有关事宜的函
厅函水[2007]157号
 
 
福建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公告新厦门港有关事宜的请示》(闽交政法(2007)1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我部同意你省人民政府突破行政区划界限,对厦门湾港口资源进行整合。
  二、新厦门港由东渡、海沧、嵩屿、刘五店、客运、招银、后石、石码等8个港区组成。
  三、厦门港口管理局依据《港口法》的规定,履行上述港口区域的港口行政管理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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