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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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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统计局涉外调查管理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7-26
【实施日期】 2007-07-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申请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的公告


  根据《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凡是持有国家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涉外调查机构,如需要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统计局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将不在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
  目前,国家统计局已制定出《申请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的要求和程序》(在国家统计局门户网站(www.stats.gov.cn)涉外调查许可证审批栏目中),请有关涉外调查机构按要求和程序办理。
 
国家统计局涉外调查管理处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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