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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6年度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汇审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字号】 环监发〔2007〕22号
【发布日期】 2007-07-26
【实施日期】 2007-07-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2006年度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汇审工作的通知
环监发〔2007〕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察机构:
   根据《关于加强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97号)和《关于做好2007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和排污费征收报告汇审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7)152号)的要求,定于2007年8月6日-8日对2006年度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费征收工作进行年度汇审,同时进行考核评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汇审工作内容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察机构报告2006年度排污申报和排污费征收工作情况,交流排污申报和收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汇审2006年度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费征收数据报表,起草2006年度工作总结。
  3、总结考评2006年度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并予奖励。
  4、布置2007年度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费征收工作重点,为召开全国排污费征收工作会议准备方案。
  二、汇审工作要求
  1、本次汇审的内容包括:
  (1)排污申报核定年报、季报,排污费征收的年报、季报和快报;
  (2)各省范围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数据库报送情况及相关文字报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察机构参加汇审工作的人员须携带上述数据报表的电子件或《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省级上报数据包,同时携带纸质报表和文字报告。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察机构参加汇审工作至少应携带一台笔记本电脑,已经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的请安装软件及数据库,此次汇审将给已使用软件的单位发放升级版。
  3、各省评分情况我局在前期工作中已基本评比完成,现场汇审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察机构参加汇审工作人员主要负责核对本省得分及监督他省得分情况。
  4、未报送排污申报核定报表、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数据库的,不参加汇审考评。
  三、参加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察机构负责排污申报和排污费征收的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各1人,每省总人数不应超过3人。
  四、其他事项
  1、汇审工作时间:2007年8月6-8日
  报到时间:2007年8月5日
  2、汇审地点:贵州省贵阳市武岳酒店
  3、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
  王玉宏 高雷利 (010)66556439/6464
  贵州省环境监察总队
  洪涛(0851)5570890(兼传真) 13368503525
  刘琨(0851)5570890(兼传真)13985427358
  贵州武岳酒店总机:(0851)8651777
  4、请将参会回执于2007年8月1日前传真至贵州省环境监察总队,以便安排接站事宜。
  5、汇审工作食宿自理,请勿超员。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  附件:参会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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