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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实施《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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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文物局  
【发文字号】 文物博发〔2007〕35号
【发布日期】 2007-07-25
【实施日期】 2007-07-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文物局关于实施《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的补充通知
文物博发〔2007〕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2007年6月5日,我局公布实施《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原《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同时废止。为确保《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的顺利执行,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印发前,各地文物商店所存已按《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审核并加盖火漆印的文物,出境时一律按《文物出境审核标准》重新进行审核。
  二、《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印发前,已为个人购买准备携运出境并持有正式税务发票的文物,出境时可按《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进行审核,时间截至2007年9月1日止。
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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