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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床检验分析仪器用定标液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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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1年变更)(卫生检疫局)  
【发文字号】 食药监办[2007]144号
【发布日期】 2007-07-24
【实施日期】 2007-07-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临床检验分析仪器用定标液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食药监办[2007]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适应各地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现对临床检验分析仪器用定标液、清洗液等产品的分类界定通知如下:
  一、临床检验分析仪器用定标液(校准品):其类别与被标定的临床检验分析仪器的类别相同。
  二、临床检验分析仪器用清洗液: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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