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对威海海带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10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了对威海海带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威海海带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威海海带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威海海带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函》(威政字[2005]81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山东省威海沿海的王家湾(中心位置北纬36°51.5′,东经122°22.5′)、石岛湾(北纬36°54.5′,东经122°25′)、桑沟湾(北纬37°6′,东经122°30′)、俚岛湾(北纬37°15.5′,东经122°34′)、荣成湾(北纬37°21′,东经122°36′)、港西-泊于-崮山(北纬37°27′,东经122°33′至北纬37°27′,东经122°18′)、威海湾(北纬37°28′,东经122°10.5′)、刘公岛(北纬37°30.4′,东经122°11′)、孙家疃-张村-初村(北纬37°34.5′,东经122°5.5′至北纬37°30′,东经121°55.5′)等海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单海1号、单杂10号、远杂10号、荣海一号、荣福、901、日本真海带。 (二)环境条件。 保护范围内无城市污水、工业污水和河流淡水排入的海域。水质应符合GB/T 11607和NY 5052的要求。 暂养环境:风浪小,潮流畅通,水质肥沃,透明度1m至3m,浮泥杂藻少的内湾近岸海区。 养成环境:底质为平坦的泥底或泥沙底为好,软泥底也可。海流的流速在0.17m/s至0.7m/s之间,以0.41m/s至0.7m/s为宜。 海带养殖作业不能危害海洋环境。 (三)养殖管理。 1.夏苗培育: (1)苗种:采用头茬苗,选叶片舒展、色泽光亮、藻体健壮、柔韧的幼苗。 (2)种海带:采孢子前20天选择种海带。一般7月中旬选种海带,从养殖的海带中选种应在海带收割之前进行。采孢子时间一般在8月初,此时海水温度在22℃左右。 (3)培育:水温及光照强度见表1,施肥、每小时育苗池换水量、日加新鲜海水量见表2。 表1
表2
(4)病害及防治:夏苗培育期间病害及其防治方法见表3。
(5)夏苗暂养: 暂养水层:透明度偏小的海区,初挂水层可在50cm至80cm之间,10天内逐渐提升到20cm至30cm;透明度偏大的海区,初挂水层可在100cm左右,而后逐渐提升到30cm至50cm。 (6)分苗:10月底或11月初分苗,12月上旬结束。分苗时苗长以15cm至20cm为宜,最低不小于10cm。幼苗长到(20±2)cm即可分苗。 2. 海带养成: (1)水深:水深5m至30m可养殖海带,其中20m至30m海区是高产海区。 (2)养成方法:采用平养法。浮筏为顺流向,通过吊绳,使苗绳平挂于两台筏架间。海带受光均匀,有利于生长。 (四)采收及采后处理。 在5月中旬,鲜干比达到7:1即可间收,水温15℃以上则整绳收割。17℃冷风库贮存。 (五)质量特色。 1.干海带: 感官和理化指标
2.盐渍海带: 感官和理化指标
三、专用标志使用 威海海带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威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威海海带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