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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比利时、荷兰、德国可食性猪产品的解禁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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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09号
【发布日期】 2007-07-23
【实施日期】 2007-07-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比利时、荷兰、德国可食性猪产品的解禁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09号


2006年1月比利时、荷兰、德国发生二恶英污染可食性猪产品事件。同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2006年第16号公告,暂停进口上述三国生产的可食性猪产品。
  近期,应欧盟委员会申请,质检总局对欧盟委员会提供的调查情况进行了评估,确认上述三国采取了有效的预防和补救措施,能够有效防止可食性猪产品受二恶英污染。
  兹决定自即日起,解除因二恶英对比利时、荷兰、德国的可食性猪产品的输华禁令。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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