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检验检疫工作秩序,打击逃漏检行为,进一步提高出口检验检疫工作质量的通知 国质检通[2007]349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近期,总局对出口食品安全工作和产地检验检疫口岸查验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一些机构出口检验检疫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和监管不到位的现象,使不法企业有机可乘,既严重影响了检验检疫工作秩序,又损害了检验检疫机关的权威,而且有损国家形象。为了严肃纪律,总局查实了一批典型案例,现予通报 (见附件),并就进一步提高出口检验检疫工作质量通知如下: 一、讲政治,顾大局,从严治检 必须把检验检疫把关作为政治任务完成。把关成效和工作质量是检验检疫部门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是涉及人民健康安全、涉及国家形象,乃至涉及双边、多边政治外交关系的大问题。当前,我国出口商品尤其是出口食品安全形势严峻,这是对我们队伍素质和把关能力的一次重大考验。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担负起检验检疫职责。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检验检疫工作,正确处理业务增长和人员不足、产地检验检疫和口岸查验、执法把关和服务外贸三大关系,确保做好出口检验检疫工作。 二、强化检验检疫流程管理,确保检验检疫工作落实 必须坚决克服存在的监管落实不到位,有章不循,有令不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对检验检疫流程各环节的管理,受理报检环节要确保报检内容完整准确、随附单据齐全并符合规定,严禁只收单而不审单;施检环节要加强批次管理、严格按照总局检验检疫工作手册相关操作规程施检、正确出具检验检疫结果并拟制证稿,严禁编造虚假流程和数据;签证放行环节要认真审核证稿、正确缮制并签发证单,严禁签发内容不完整、填写不规范的换证凭单或电子转单。各环节工作人员必须做到执行规章制度不折不扣,履行岗位职责尽心尽力。 三、发挥口岸执法把关职能,提高口岸查验的有效性 必须坚决加强口岸查验工作,大力提高口岸查验的有效性、主动性、针对性和灵活性,充分发挥口岸把关职能。对重点敏感货物可在一个时期内提高核查货证比例;对以撤销报检方式逃避核查货证的,可参照“重点核查企业”进行口岸查验;对绿色通道企业和出口免验企业,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质量问题的,取消其口岸免予查验资格;对口岸查验中发现的其他监控点,可结合实际情况调整核查货证比例。要加强出境货物的分批管理,重点敏感货物、电子转单货物不予分批核销;以换证凭单方式换证的一般货物,分批核销次数不得超过8次。 四、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产地口岸衔接的严密性 必须坚决防止产地局和口岸局之间因衔接工作薄弱,而使不法企业换货、夹带的现象。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产地和口岸间的衔接,产地局在对重点敏感出口货物检验检疫合格后可加施封识,口岸局查验封识合格后予以放行;对出境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要发挥口岸查验职能,依法要求运输工具负责人(或代理人)提供载货清单,并与企业报检数据进行核对,也可将有关数据发往产地局进行核对,做到产地与口岸的无缝衔接,实现严密监管。 五、完善市场采购货物监管制度,规范检验检疫工作秩序 必须坚决制止盲目扩大业务的现象。对个别检验检疫机构利用市场采购货物监管制度尚不完善的漏洞,盲目扩大业务范围而疏于执法把关,扰乱检验检疫监管秩序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各直属局要根据总局《市场采购商品检验检疫基本要求》,制定详细、明确的操作规程,统一监管标准;对于实施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不得以市场采购的形式出口。要加强对市场采购主体的监管,侧重对具有固定仓储场所的外贸、货代、货运等单位的管理。要坚持在采购地检验的原则,凭本辖区商业发票受理报检,换证凭单或转单信息中要明确标注为市场采购货物,同时,口岸局要加大对此类货物的查验力度。 六、建立产地口岸协调机制,提高检验检疫执法效能 必须切实加强产地局和口岸局业务交流和信息沟通。要互相反馈在产地检验检疫和口岸查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便于各自及时调整监管重点,实现信息共享、执法联动。业务往来频繁的产地局和口岸局之间可建立业务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工作沟通与协调制度。同时,在出口检验检疫工作中,对因产地检验检疫工作不规范导致无法落实口岸查验工作的,口岸局应及时反馈产地局,情节严重的,要上报总局。 七、加强不合格问题的查处,建立警示通报制度 必须认真提高问题检出率。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大力提高不合格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疫病疫情和有害生物等的检出率,加大覆盖率、狠抓查处率。各局要成立相对稳固的工作小组负责不合格信息的核查、处理,对总局要求核查的不合格信息和可疑的问题,尽快查明并上报情况,尽快采取处理措施,有效避免全局性的问题发生。实现监管落实到位、问题查找到位、调查处理到位。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对重大问题和违规企业要及时报告总局,全系统通报,加强监管。 八、加强企业监管,构建诚信体系 必须严格落实有关检验检疫规定。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出口企业的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切实担负起出口商品质量安全责任,对守信企业给予更多优惠,对失信企业加大处罚力度,不断增强企业诚信意识。对诚信企业,要积极实施出口免验和绿色通道等制度,要大力推进电子监管,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和备案管理的产品,生产企业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予以清理。网上公布“黑名单”要把监管的重点放在小企业、诚信度差的企业以及发生过质量问题的企业上。要充分发挥报检单位和报检员诚信管理系统的作用,积极构建出口企业诚信管理体系。 九、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共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必须切实提高合作效果。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与当地海关的协调和配合,进一步完善“先报检,后报关”、海关凭通关单验放的检验检疫通关制度,积极落实关检合作机制,共同提高口岸执法把关的有效性。要加大和当地公安部门的合作力度,严厉打击企业逃避检验检疫、倒买倒卖检验检疫单证等严重扰乱检验检疫工作秩序的犯罪行为。 十、提高执法水平,落实执法责任 必须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各局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度、责任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未严格实施产地检验检疫和口岸查验换证工作,导致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大对业务人员的培训力度,一线的业务人员必须做到熟练掌握应知应会的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要打造一支业务精、素质高的队伍。 各有关直属局须将本通知所附典型案例的处理结果上报总局。
附件: 典型案例
一、出口食品货证不符的案例 2007年6月中旬,总局派出督查组共在天津、山东、宁波、厦门、深圳、北京的13个海港、空港或陆路口岸抽取了95批出口食品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30批货证不符,货证不符率为31.6%。其中,在天津口岸查验了25批,发现货证不符的有16批,不符率为64%。督查组在天津口岸现场打开一箱货检查时发现,企业提供的是河北邯郸局出具的100箱邯郸产粉皮的换证凭单,现场查到的却是天津食品进出口公司的20余箱粉皮,10余麻袋红小豆和100余箱与天津粉皮同一品牌、同一生产企业的冬菜。督查组在深圳蛇口口岸现场查获一批米粉,企业提供的换证凭单是福建宁德局出具的,凭单上显示的生产单位为福建省古田县银津食品有限公司,但集装箱中实际装载的却是东莞市金燕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燕牌米粉。 二、出口食品不检验就出证的案例 2007年6月14日,北京局现场查验时发现, 9批产地为广东花都,出口到荷兰的保鲜蔬菜(菜心、芥蓝和小白菜),换证凭单为广东花都局6月 13日检验签发,而货主称该批蔬菜6月14日晨已抵首都机场口岸。查验人员要求货主出示从广东到北京的货运凭证,该公司无法提供,北京局当即查扣了该批蔬菜并连夜调查,查明了该批蔬菜部分产自北京会达绿色农场,而非全部产自广东花都。进一步调查时,企业承认6月11日未经检验就发了货,并在北京补了货,6月13日才向广东花都局报检。广东花都局在未见到报检货物的情况下,不检验就出具换证凭单。 2006年9月以来,欧盟不断通报从我国出口的米粉中检出转基因成分。日本对我出口大米制品进口检查率提高到30%,韩国也强化了对我出口大米制品中转基因成分的检测。2006年8月份以来,总局连续发出了3个通知,要求各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大米及大米制品实施转基因成分的检测,督促企业加强原料收购控制,防止转基因原料混入等措施,但根据在深圳口岸发现的米粉货证不符的情况,总局派调查组赴福建调查发现,福建宁德局对总局的三令五申置之不理,对2007年1月至5月出口的27批米粉全部没有实施转基因成分检测,对出口米粉只凭简单的感官检验放行。 2007年6月8日,欧盟向我通报,意大利从我国出口的一批米糕中检出转基因成分。通过调查发现,在意大利经销该批米糕的意大利陈氏贸易集团设在宁波的华山国际贸易(宁波)有限公司从福州桐口村白鹤粉干有限公司收购了该批米糕。因不符合有关规定,办不了检验检疫通关手续,就委托代理公司办理有关手续。据代理报检的南京宏康公司交待,因钢管容易获得换证凭单,且口岸查验比例低,容易蒙混过关,就以湖南衡阳产“钢管”名义向南京局报检,南京局港办的金属材料科在没有见到报检货物的情况下,就为根本不存在的“钢管”出具了原始检验记录,检务科据此出了换证凭单,企业凭此换证凭单,以偷梁换柱的方式为该批米糕办了通关手续。 三、唐山陶瓷案例 唐山局1月份开具了一份换证凭单(编号 130200207001804),商品是卫生洁具(坐便器);数量是105000件,经在唐山局和惠达陶瓷公司实地调查,发现以下几个问题: 1.数量太大,按规定一份单子原则上可核销8次,但到目前为止天津口岸已经核销了45次了,还未核销完。 2.在工厂调取出货记录单时,工厂无法调齐所有单据,在已调出的7批单子中,只有3批是一月份以前生产的,其他则是在一月份以后生产的,也就是说换证凭单出具后生产的。 3.唐山局的档案卷宗里有检验员到场检验的原始记录,是虚造的。 四、江西局监管放行的节日灯产品在口岸被检出不合格案例 2007年6月21日,总局检验司根据举报,指示宁波局在口岸截获一批存在安全质量隐患的出口节日灯产品。经查验上述产品分别由江西上饶、吉安两地检验检疫局转单至宁波局。在宁波局与江西局联系并通报情况后,江西局致函宁波局,称相关货物分别由当地检验检疫局实施监管合格后放行,并建议宁波局放行该批货物。 为防止不合格商品流出国门,6月27日,检验司指示由宁波局与江西局组成联合检验组在口岸现场对该批货物进行检验,结果发现样品的线径和绝缘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不合格。该批货物被禁止出口。 为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检验司于6月28日派出调查小组前往江西调查。调查证明相关货物的确由上述企业生产并报检,有关企业承认其在以往的生产过程中使用过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电线原材料生产出口节日灯。检查组还在企业现场查到铜丝截面积严重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电线原材料。 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相关分支局没有严格执行总局的检验监管政策,在检验监管工作中存在明显漏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