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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江苏省泰州市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单位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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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文字号】 国中医药函〔2007〕104号
【发布日期】 2007-07-20
【实施日期】 2007-07-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同意江苏省泰州市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单位的批复
国中医药函〔2007〕104号

江苏省中医药局:
  你局《关于申请将泰州市列入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单位的请示》(苏中医政(2007)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泰州市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单位,建设周期自2007年7月至2010年7月,为期3年。
  二、请组织建设单位按照我局制定的《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地)建设标准与评审细则》(国中医药发(2003)64号),全面开展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并参照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医(2000)10号)要求,切实做好对建设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三、请建设单位按照所制定的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扎扎实实开展工作,并要注重学习借鉴其他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地级)的建设经验。在建设期内,每年将建设进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请你局审核后报我局医政司。另外,建设单位在建设中采取的重大措施以及出现的重大问题也要及时通报你局和我局医政司。
  四、建设周期结束后,建设单位须及时向你局提出申请评审验收的报告。通过你局组织的预评审后,由你局向我局提出正式评审申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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