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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请推荐“全国院务公开示范点”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医函[2007] 号
【发布日期】 2007-07-20
【实施日期】 2007-07-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请推荐“全国院务公开示范点”的通知
卫办医函[200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卫医发[2006]42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的有关准备工作,拟选择部分开展院务公开工作比较好的地区和医疗机构作为“全国院务公开示范点”。经研究,现就推荐“全国院务公开示范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各地医院院务公开工作的实际情况,在总结院务公开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逐级推荐上报院务公开工作开展得比较好的地区和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上报卫生部,统一审查、考核,确定“全国院务公开示范点”。
  二、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推荐的“全国院务公开示范点”候选地区为1-2个,候选医疗机构为2-3家。为配合2007年院务公开工作进程,更好地发挥示范作用,候选地区原则上为设区的市,候选医疗机构原则上为二级以上医院(需设有医院对外网站)。
  三、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报送“全国院务公开示范点” 候选地区和医疗机构时,必须一并报送其经验介绍材料。候选地区和候选医疗机构的经验介绍材料应紧密围绕院务公开工作,突出开展院务公开的特点和好的做法,每份材料以2000-3000字为宜。
  四、时间安排。2007年7-9月,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候选地区和医疗机构的材料收集、整理、统一上报推荐工作;10-11月,卫生部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进行实地考核,确定“全国院务公开示范点”;2008年2-5月,召开全国卫生系统院务公开工作会议,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并对此项活动进行总结,将有关情况报送中央纪委和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2007年10月1日前将推荐的经验材料(书面及电子版)报送卫生部医政司。
  联系方式: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卫生部医政司医疗机构管理处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人:高光明,闵杰;电话:010-68792194,68792200;传真:010-68792196;Email:med2195@yahoo.com.cn。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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