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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甘肃省山丹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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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文字号】 国中医药函〔2007〕108号
【发布日期】 2007-07-20
【实施日期】 2007-07-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同意甘肃省山丹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的批复
国中医药函〔2007〕108号


甘肃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请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的报告》(甘卫函发(2006)2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山丹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建设周期自2007年7月至2010年7月,为期3年。
  二、请组织建设单位依据我局制定的《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标准与评审细则》(国中医药医(2000)6号),全面开展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并按照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医(2000)10号)要求,切实做好对建设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三、请建设单位按照所制定的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扎扎实实开展工作,注重发挥中医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中的作用,学习借鉴其他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的建设经验。在建设期内,每年将建设进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请你厅审核后报我局医政司。另外,建设单位在建设中采取的重大措施以及出现的重大问题也要及时通报你厅和我局医政司。
  四、建设周期结束后,建设单位须及时向你厅提出申请评审验收的报告。通过你厅组织的预评审后,由你厅向我局提出正式评审申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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