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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湖北省竹溪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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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文字号】 国中医药发〔2007〕36号
【发布日期】 2007-07-20
【实施日期】 2007-07-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批准湖北省竹溪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7〕36号


湖北省中医管理局:
  你局《关于湖北省竹溪县创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评审验收的报告》(鄂卫中函(2007)45号)收悉。根据我局的安排,由你局组织本省专家并邀请湖南省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组,按照《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评审验收方案》及《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标准与评审细则》(国中医药医(2000)6号),对竹溪县创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工作进行了检查评审。评审组认为竹溪县已达到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标准,据此,现批准竹溪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
  希望你们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不断探索中医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充分发挥作用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机制,进一步加强建设工作,提高建设水平,为保障人民健康、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作出新贡献。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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