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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第二批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总结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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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文字号】 林策发〔2007〕163号
【发布日期】 2007-07-19
【实施日期】 2007-07-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第二批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总结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林业厅(局):
  为了适应现代林业建设的要求,深入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的试点方案》(林策发(2003)179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继续开展第二批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林策发(2005)102号)(以下统称《试点方案》)的要求,我局决定对第二批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进行总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则和目的
  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为依据,按照我局《全面推进依法治林实施纲要》和《试点方案》的要求,遵循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地总结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成效、经验和不足,为建立权威、高效、规范、廉洁的林业行政执法体制,实现林业行政执法由多头分散向综合集中拓展的转变,全面提高林业行政执法的整体水平奠定坚实的基础,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结的主要内容
  第二批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所采取的基本做法及其成效、存在的问题、值得推广的经验和今后工作打算等情况。各试点单位要重点围绕《试点方案》和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实施方案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总结。
  三、方法和步骤
  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总结工作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相结合的形式,分3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于2007年9月15日以前完成。
  1.组织形式:由试点单位开展自查,试点单位所在地(市)林业局负责组织检查。
  2.自查内容: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的全面情况。
  3.材料要求:试点单位通过自查,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上报以下材料:
  (1)总结报告。包括试点形式、工作步骤、具体做法、成效、问题、建议和工作打算等。
  (2)典型经验。各试点单位取得的主要经验,可以是整体工作经验,也可以是对某项工作的经验。(3)填写《林业行政案件统计表》(见附件1)、《行政复议案件统计表》(见附件2)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表》(见附件3)。统计期间为2005年11月1日到2007年9月30日。
  4其他要求。总结报告、典型经验(书面材料各一式两份,电子版各一份)和以上要求上报的其他材料,务必于2007年9月底前由试点单位统一报所在省(区)林业厅(局)。
  (二)互查阶段:2007年9月下旬至10月下旬。
  1.组织形式:由试点单位所在省(区)林业厅(局)组织本省(区)内试点单位组成检查组,交叉对试点单位进行检查。
  2.互查重点:《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检查评估内容》(以下简称《评估内容》,见附件4)。
  3.材料要求:每个省(区)应当在互查工作结束后10天内完成全省(区)互查报告,并于2007年11月15日前将本省(区)互查总报告以及要求各试点单位上报的其他所有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一并上报我局政策法规司。互查总报告在全面总结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和找出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每种试点形式要有客观评价,对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有具体措施或者建议。
  (三)抽查阶段:2007年11月。
  1.组织形式:由我局负责组织抽查。
  2.抽查重点:根据互查报告反映的情况对试点工作进行抽查。
  四、搞好总结的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是深化林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理顺林业行政执法职能,创新林业行政执法机制,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水平的有益探索。总结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对建设现代林业,推进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扩大和推广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具有重要的意义。试点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将其作为当前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重要任务。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自查工作方案,做到自查到位,互查到位,保质保量圆满完成总结工作。
  (二)认真总结,务求实效。各试点单位要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对试点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典型经验进行认真总结,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深入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在讲求实效上狠下功夫。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试点总结工作要求实、求真,特别是在自查、互查过程中,要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客观真实地评价试点工作。既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和经验,也要如实反映存在的不足。
  (四)严格要求,确保质量。试点总结工作要以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试点方案》为依据,严格要求,认真进行自查、互查和抽查,要扎扎实实进行,不走过场,不搞花架子,确保成效和质量。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  高静芳  吕振
  电话:010—84238607
  电子邮箱:sfa8607@yahoo.com.cn
 
国家林业局
二OO七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1林业行政案件统计表
2行政复议案件统计表
3行政应诉案件统计表
4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检查评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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