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报2007年政府采购预算(追加)及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的通知 院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库(2004)104号)、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做好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机采字(2007)13号)规定,为了做好我院2007年政府采购预算(追加)及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编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编报政府采购预算(追加)工作 根据院《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科发计函字(2007)51号)中所确定的我院2007-2008年政府采购范围,并依据院下达预算、单位收到的其他经费以及上年结转经费,凡属于2007年部门预算漏报的以及2007年追加预算后需购置的采购项目(不包括保密项目),各单位必须编报2007年政府采购预算表(追加)。请各单位严格按“2007年政府采购预算表(追加)填报说明”(见附件)填报此表,并于8月10日前报我局财务资产处,院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 各单位应尽可能将2007年已批准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在本次政府采购预算表(追加)中填报齐全。对于本次政府采购预算表(追加)之后追加预算而增加的采购项目及未列入本次追加预算的临时采购项目,有关单位应在11月30日前将政府采购预算表(第二次追加)报院。 政府采购预算表(追加)的上报方式仍通过院级ARP系统的“科研条件”子系统上报,有关操作说明见附件。各单位不需向院报送纸质政府采购预算表(追加)。 二、关于编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工作 根据2007年政府采购预算及追加预算,凡属于应单独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采购的项目(不包括已经委托采购中心采购的项目),各单位必须编报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计划。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的上报格式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明细表,请各单位严格按“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见附件)填报此表,并于采购前直接报采购中心,由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从2007年开始,政府集中采购计划上报方式改为通过“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向采购中心直接申报,不再向院报送政府集中采购计划。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1:《关于做好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见纸质文件) 附件2: 2007年政府采购预算表(追加)填报说明 本表填报口径为根据院《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科发计函字(2007)51号)中所确定的我院2007-2008年政府采购范围,并依据院下达预算、单位收到的其他经费以及上年结转经费,按2007年部门预算漏报的以及2007年追加预算后需购置的采购项目(不包括保密项目)填报。 在填报本表前,首先,各单位应查阅院批复本单位2007年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表”、“项目支出预算表”及向院报送的“2007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政府采购预算表”,检查是否漏报政府采购预算;其次,各单位应查阅2007年院下达本单位预算及追加预算、单位收到的其他经费、上年结转经费,检查是否需要追加政府采购预算。本表金额单位为万元(保留2位小数)。 一、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 1.“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按使用各种资金采购单价或批量50万元以上的货物及服务填列。 2.对于用2007年财政拨款采购的单价或批量50万元以上货物及服务,“科目编码”、“项目名称”按院下达预算文件确定的科目编码、项目名称填列。 3.对于用其他资金采购的单价或批量50万元以上货物及服务,“科目编码”按经费所属科目编码填列,“项目名称”不填。 .对于使用不同资金来源采购的同一货物及服务,“科目编码”按经费所属不同科目编码分别填列。 5.“采购项目详细名称”按货物及服务的具体名称填列。 6.“投入使用或开工时间”按货物及服务投入使用时间填列。 二、6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1.“6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按院下达2007年预算及追加预算中涉及的总投资60万元以上基建项目、院下达2007年投资计划涉及的总投资60万元以上的自筹基建项目填列。 2.对于院下达2007年预算及追加预算中涉及的6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科目编码”、“项目名称”、“财政拨款”按院下达预算文件确定的科目编码、项目名称、本年财政拨款预算填列。 3.对于院下达2007年投资计划涉及的60万元以上的自筹基建项目 ,“科目编码”按经费所属科目编码填列,“项目名称”不填。 4.对于使用不同资金来源采购的同一基建项目,“科目编码”按不同经费所属科目编码分别填列。 5.“采购项目详细名称”按院下达预算文件确定的基建项目名称、院下达投资计划确定的自筹基建项目名称填列。 6.“投入使用或开工时间”按基建项目开工时间填列。 三、经常性商品购置项目 1.“经常性商品购置项目”按使用各种资金采购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中的货物及服务填列。应注意: (1)将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填入“计算机”品目。 (2)将移动存储设备、多功能一体机等填入“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品目。 (3)将摄像机、照相机填入“摄影、摄像器材”品目。 (4)将程控交换机填入“电话通信设备”品目。 (5)将变配电设备填入“其他专用设备”品目。 (6)将计算机通用软件填入“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品目。 (7)将汽车保险、汽车加油、汽车维修分别填入“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中的相应品目。 (8)适用范围为京内单位的品目,京区单位不应漏填。适用范围为京内、京外单位的品目,各单位均不应漏填。各单位应补报服务类品目的政府采购预算。 2.对于用2007年财政拨款采购的品目,“科目编码”按院下达预算文件确定的科目编码填列,“项目名称”不填。 3.对于用其他资金采购的品目,“科目编码”按经费所属科目编码填列,“项目名称”不填。 4. 对于使用不同资金来源采购的同一品目,“科目编码”按经费所属不同科目编码分别填列。 5.“采购项目详细名称”按货物及服务的具体名称填列。 6.“投入使用或开工时间”按同一品目中大部分货物及服务的投入使用时间填列。 附件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填报口径为根据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单位上报的2007年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表及2007年政府采购预算表(追加),按应委托采购中心采购的项目填报(不包括已经委托采购中心采购的项目)。 一、填报范围 本表不包括按照采购中心规定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竞价程序采购的货物及服务。 本表填报范围包括: 1.对于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中未纳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范围的货物及服务,如:程控交换机、印刷设备、中央空调、供暖锅炉(京内单位)、建筑装饰材料(京内单位)、变配电设备(京内单位),各单位应单独委托采购中心采购,在采购前通过“中央政府采购网”向采购中心上报本表。 2.对于采购中心规定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程序中要求的批量采购,如:需单独委托采购中心批量采购的信息类产品,批量采购120万元以上的空调(分体壁挂空调、分体立式空调、嵌入式空调、小型单元式空调),批量采购120万元以上的电梯(京内单位),批量采购120万元以上的办公家具(京内单位),单次采购120万元以上的印刷项目(京内单位),各单位应单独委托采购中心采购,在采购前通过“中央政府采购网”向采购中心上报本表。 二、其他说明 1.本表按不同产品分别填报。 2.“预算内”、“预算外”、“自筹”,分别与政府采购预算表中“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其他资金”的口径一致。 3.“技术指标和服务要求”,应填写具体,以便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附件4:使用院级ARP系统的科研条件子系统报送政府采购预算表(追加)的操作说明 1.点击“政府采购预算(追加)管理——输入与调整”。 2.点击“新建”,录入有关内容,点击“保存”。注意:8月10日前上报的政府采购预算(追加),只能录入一次“新建”内容;11月30日前上报的政府采购预算(第二次追加),再录入一次“新建”内容。 3.点击“增加明细信息”,选择、录入有关内容,点击“保存”。如果有多项采购项目,可多次录入“增加明细信息”内容。关机后再增加采购项目时,可点击政府采购预算(追加)列表中的“编制日期”,并点击“增加明细信息”,选择、录入有关内容。注意:本系统已对“科目名称”、“项目名称”事先设定,请本单位财务部门根据采购项目的经费来源情况选择科目名称、项目名称。 (1)对于50万元以上的货物及服务,如果是用2007年财政拨款安排的,应从设定的“科目名称”、“项目名称”中选择相应的科目名称、项目名称(注意:只从2007年录入的项目中选择),并按货物及服务的具体名称录入在“采购项目详细名称”;如果是用其他资金安排的,“项目名称”可不填,但要按经费所属的科目名称选择“科目名称”,并按货物及服务的具体名称录入在“采购项目详细名称”。 (2)对于6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如果是用2007年财政拨款安排的,应从设定的“科目名称”、“项目名称”中选择相应的科目名称、项目名称(注意:只从2007年录入的项目中选择),并按所选项目名称录入在“采购项目详细名称”;如果是用单位自有资金安排的,自筹基建项目必须经院基建局下达投资计划后才能上报,“项目名称”不填,但要按经费所属的科目名称选择“科目名称”,并按基建局下达投资计划的自筹基建项目名称录入在“采购项目详细名称”。 (3)对于经常性商品购置项目,“项目名称”不填,但要按经费所属的科目名称选择“科目名称”。 4.录入完成后,点击“返回”,进入政府采购预算(追加)列表,点击“提交”。 中国科学院综合计划局 |